宿州首次批捕传销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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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宿州市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了一名在泗县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设的罪名,这是宿州市首例以此罪名批捕传销分子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传销组织人员于2009年4月从安徽萧县、宿松、江苏溧阳等地迁到泗县窝点进行违法传销活动,李某某负责管理泗县传销窝点,组织、领导130余人,以网络传销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000元会费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抽利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