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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打传前线 >> 宜昌首判“传销罪” 并处罚金共40万元

宜昌首判“传销罪” 并处罚金共40万元

2010-01-15 11:09:42  作者:杨自林  来源:三峡新闻网  点击:
关键字:宜昌 传销罪 罚金 40万

    罗召胜、唐升亮、张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 (详见本报去年9月16日A05版《A级传销头目掌管上亿资金》报道)尘埃落定。昨日,枝江市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5年、3年、2年,并处罚金共40万元。据悉,这是自去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新增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宜昌首次对涉及该罪名刑事案件的公开宣判。

    2005年10月,罗召胜经人介绍加入荆门“假冒天狮”传销组织,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2006年6月,罗升为B级,开始管理荆门市传销团队;2007年11月,罗升为A级,将荆门市传销团队迁到枝江市。2008年3月,枝江市传销人员达100余人,罗将其分为三支,其中两支分别转战江西省新余市和河南省周口市,另一支50余人继续在枝江市进行传销活动,由袁某负责管理。

    2008年下半年,罗召胜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发展为七个团队。2008年10月,唐升亮开始负责管理枝江市的传销团队。2009年1月,张湘升为B级,协助唐升亮管理。罗召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先后发展传销人员200余人,传销“产品”700余套,涉案资金20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40万元。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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