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嫌犯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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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陶兴、邱华山、唐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成为刑法修正案七确定该罪名以来,该市首例起诉的案件。
2007年4月份,被告人陶兴经四川人蒋某骗到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连锁销售”。该连锁销售以推销男女式西服、领带、皮带、化妆品等产品为名,要求参与者至少缴纳3800元或至多缴纳69800元购买产品才能获得加入资格。由于该“连锁销售”组织声称是国家开发大西部项目,是国家从外国引进的先进投资项目,投入3800元可以赚380万,投入69800元可以赚1140万元,投入少,回报大又快。该组织还按照发展的产品数量与发展人员数规定了“五等三阶三大奖金”制度,要求每人发展三条下线,然后再通过下线发展新人员加入,依此类推,就会产生巨大的财富。为了尽早实现发财的梦想,被告人陶兴一次性花69800元购买产品加入该组织。陶兴加入该组织后,为了牟取暴利,利用这种巨额利润的诱惑,骗取百余名想发财的群众纷纷投入其伞下,成为其敛财的“替罪羊”。其先后发展了三名下线,又让这三个下线充分发展他人加入,被告人邱华山被骗加入其伞下后又发展了被告人唐晋,邱华山、唐晋以同样的方法再诱骗下线发展他人加入。
由于诱惑大,该连锁销售传销组织不断的发展壮大,在短短二年时间内,被告人陶兴、邱华山很快便达到了高级业务员的最高级别,被告人唐晋也达到了业务经理的级别。同时,三被告人非法所得不断增多,至案发时止,陶兴及其下线的犯罪金额达920万余元,非法获利100余万元;邱华山及其下线的犯罪金额达260万余元,非法获利15万余元;唐晋及其下线的的犯罪金额达54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实质上,连锁销售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任何合法手续,无生产成本,不存在企业利润,不上交税收,交了钱又买不到产品,“销售”份额的钱则全部由达到高级业务员后的三人平分,其余经理及其之下则按行业规矩的比例提成。因此,连锁销售是传销的一种形式,实质为非法传销。
检察官认为,三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