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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恋传销竟逼死生父 金华三被告人因非法拘禁获重刑

2010-01-25 09:57:53  作者:吴挺笑 李跃进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
关键字:传销 逼死生父 被告 重刑

    今天(1月22日),为了传销逼死生父的被告人贾璐因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涉案的其余两名被告人周国辉、王艳红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七年零六个月。

    半年前,贾璐经老乡介绍来到金华打工,对传销能迅速赚钱深信不已。想赚大钱的贾璐首先想到了自己的父亲,2009年8月20日,贾璐以自己在金华市承包的工地需要人员做饭为由,将父亲贾俊超从河南骗至金华,并将其带到以“金鹏”(另案处理)为首的传销窝点,意欲发展贾俊超加入传销组织。贾俊超见儿子承包的所谓“工程”,其实就是在搞传销,当天就表示要回家。贾璐、周国辉、王艳红等人强行拦阻并劝说其留在传销窝点内接受传销教育,并在贾俊超外出上传销课时,由贾璐等人负责看守。

    8月24日11时许,贾俊超趁看管人员不备,从三楼西侧房间窗户跳下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贾俊超的母亲、妻子和女儿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国辉、王艳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璐等人将贾俊超骗至传销窝点后,3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堵门、强行拦阻、看守等手段非法剥夺贾俊超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璐是非法拘禁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系主犯。被告人周国辉、王艳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3被告人均系初犯,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对民事部分,法院认为,被告人贾璐、周国辉、王艳红等人应对共同非法拘禁被害人贾俊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贾俊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从三楼窗户逃离存在危险,且是在走近窗户边趁被告人王艳红等看守人员不备时,从窗户跳下逃跑,该方式非最佳脱逃方式,故被害人贾俊超对其死亡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贾璐、周国辉、王艳红等人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导致被害人贾俊超从三楼窗户跳下逃离时不慎摔伤致死的主要原因,对贾俊超死亡应共同承担70%的主要责任,其中被告人贾璐在共同致害人中应承担2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为人民币247579.50元,其中被害方自负30%的损失计人民币74273.85元。其余70%的损失计人民币173305.65元由致害方共同承担,其中被告人周国辉、王艳红承担其中80%的损失计人民币138644.52元,被告人贾璐承担其余20%的损失计人民币34661.13元。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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