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起诉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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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至9月,来自四川、陕西等地的付某、毛某等9人在合肥大肆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表示,将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对此案审查起诉。
该案也是合肥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性的传销案。
据介绍,去年2月以来,刘某(现在逃)通过电话指挥的方式,领导付某、毛某等9人,在合肥市包河区、瑶海区等不同地点组织传销。
他们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保健产品为名,让参加人员至少缴纳2800元购买产品。
实际上,“天狮保健品”纯属子虚乌有。参加人员只有不断地发展下线,开展传销活动,才能骗取钱财。
同年9月14日,合肥警方在徽州大道某小区内将付某、毛某等传销组织头目抓获。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在合肥期间,该传销集团共发展下线百余人。
据包河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惯例,传销往往被以“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审查起诉。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首次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让打击非法传销更加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