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传销头目一年发展500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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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一年时间,四名传销组织头目在秦皇岛疯狂发展下线近500人,敛财145万余元。9月10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头目付某、王某、陈某、刘某4人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今年2月28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后,河北省检察机关首例以这一新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案发:民警巡逻揪出四传销头目
今年5月8日晚,海港公安分局民警巡逻时发现一男一女形迹可疑。经盘查,男子自称是重庆市人,为来秦打工人员。
民警到他的住处查看,发现屋内另有3名男子共同居住,房间内有发展人员流程图、宣传材料、产品样品等传销工具。因感觉可疑,民警将他们带回审查。
经查,该四名男子分别是付某(46岁,重庆市潼南县人)、王某(46岁,重庆市万盛区人)、陈某(24岁,湖北省随州市人)、刘某(38岁,四川省内江市人)。
自2006年8月份开始,付某开始进行传销,并陆续发展王某、刘某、陈某等加入传销组织,并先后在承德、天津等地传销“蓓尔妃”化妆品。2008年8月,付某带王某等三人来到秦皇岛开展传销活动,并将传销产品更名为“心诺”化妆品。
6月15日,付某等四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海港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进展:四人被以新罪名提起公诉
据介绍,付某四人以推销化妆品为名,利用虚购产品作“入门费”的形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在秦皇岛市发展传销人员500余人,涉案金额145万余元。该传销组织是秦皇岛市近年来打掉的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
海港区检察院认为,付某、王某、刘某、陈某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10日,海港区检察院已就此案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揭秘传销头目“空手套白狼”
据介绍,该传销组织其实并没有实际商品,完全以拉人头、交入门费的形式聚敛资金。他们把传销人员分为董事、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6级,按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晋级”条件:凡交纳2900元的视为购买一套化妆产品,可以“入门”成为业务员,业务员发展3至9名人员的提升为主管,发展10至14人的升为主任,层层累计发展91人的可升为经理。
该案四名被告人正是传销组织在秦皇岛市的经理,其中付某是大经理,负责向上线李某汇钱和联系。
该组织规定,发展一名下线人员收取2900元后,主管扣留100元作为日常开支,其余上交给付某等四人,付某则每月将钱汇到上线李某的银行卡上,李某再每份返还给付某850元。
这850元中,奖励发展人375元,另475元奖励经理、主任。
每发展一名新成员,付某等四被告人就请新人吃饭,介绍组织情况,对新加入人员进行劝说、洗脑。付某负责给下线传销人员租住房屋和租教室讲授传销方法,其他三人则负责对下线人员进行收钱和管理。被发展参加传销的人员,均是发展人的亲属、同乡、朋友,被骗或被胁迫参加传销组织。
该案中500余名传销人员,来自四川、重庆、湖南、甘肃、云南等十几个省市,却没有秦皇岛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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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惩罚传销犯罪行为提前到组织、领导阶段,且不像原来需要等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对传销犯罪的及时依法惩治。而此前,对传销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