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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其它相关 >> 香港直销商德守则

香港直销商德守则

2006-03-01 00:19:24  作者:  来源:香港直销协会  点击:
关键字:香港直销 商德守则 香港

1.1 范围
本商德守则乃根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为其遍及全球的各国直销协会会员所制订的商德守则而制订。本商德守则是有关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直销公司与直销商之间,直铺商与直销商之间,及直销公司彼此间的相互关系而制订。本商德守则的制订宗旨为:

. 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 维护直销商的权益
. 于自由企业体制中,提倡公平竞争的经营概念
. 提高直销的公众形象

1.2 专门用语
商德守则中之专门用语阐释如下:
直销: 直销商在顾客家中或工作地点,或商店以外的地方直接售卖消费品及服务予顾客,并同时作阐释及示范。

直销协会: 直销协会是由国家或地区内直销公司所组成,代表某国家或地区的直销业。

直销公司: 直销公司是透过直销体系作为经营其产品的商业组职,拥有自己的产品商业组职,拥有自己的产品商标、服务标记或其它识别标记的直销协会会员。

直销商: 直销商是直销公司直销体系中的成员。直销商可以是独立代理商、独立承包商、独立经销商或独立批发商,受雇或自雇经营,经特许授权等。

产品: 包括有形及无形产品及服务。

销售: 销售行为包括联络具潜质的顾客,介绍并示范产品使用方法,处理订货,并于买卖成交后送货及收取款项。

家庭聚会: 直销商在一些聚会地方,通常在自己或别人家中,向被邀请之顾客介绍及示范产品。

订单: 包括印刷或手写的订单,收据及合约等。

招募活动: 任何为介绍他人成为直销商的活动。

商德守则督导人: 由直销协会委派个人或团体,其任务是督导会员公司遵守商德守则,同时根据商德守则负责处理投诉案件。

1.3 协会
每一个国家的直销协会须承诺采用商德守则主要条文作为经营守则,以作为加入并继续保留世界直销协会联会会员资格的条件。

1.4 直销公司
每一间直销协会会员公司,均须遵守商德守则,方可成为或继续为直销协会的会员。

1.5 直销商 直销商不直接受制于商德守则,但其直销公司须要求其直销商遵守商德守则或公司之经营守则,以作为持有公司之直销商资格的条件。

1.6 自律
商德守则是直销业自律的准则,并非法律。其所要求的准则是一种超乎法律所要求的商业道德。不遵守商德守则并不直接产生民事责任。直销公司之直销协会会员资格被解除后,即不再受制于此商德守则。

1.7 法律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理应遵守法律,本商德守则并不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

1.8 准则
商德守则包括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之商德行为准则,各国直销协会可修改此等准则,但须维持商德守则之基本精神或国家法律规定所要求者。商德守则可作为直销业的准则根据。

2.1 禁止行为
直销商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销售行为。

2.2 表明身份
直销商应于讲解销售计划或产品时,首先自动向顾客对象表明身份,并告知其代表的公司、销售产品及拜访目的。在聚会销售中,直销商应向主人及在场参加聚会者,表明聚会的目的。

2.3 说明及示范 产品的说明及示范应正确及完整,尤其是关于产品价格或分期付款价格、付款方式、冷静期或退货权利、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送货等事项。

2.4 答复问题
直销商应明确答复顾客所提出有关产品及买卖的问题。

2.5 订单
于买卖成交时应给予顾客一份书面订单,上面应列出直销商及公司的全名、其工作或住所地址及电话号码,并应详列买卖条款。所有条款须清楚易读。

2.6 口头承诺
直销商追对商品的口头承诺,不得逾越其公司授权的范围。

2.7 冷静期及退货不论是否法律所规定,直销公司及直销商应在订单或其它文件上,明列顾客得在不少于七天内随时取消买卖合约,并可取回冷静期内所付之所有货款。直销公司或直销商所提供的是无条件退货者,应在订单保款上列明。

2.8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订单或其它附件或产品上,应明列质量保证条件、售后服务的方式及范围、保证人的姓名住址、买方所享有的保证期限及补偿办法。

2.9 刊物
宣传刊物、广告或信件均不得刊载误导或不实的产品介绍、产品声明或插图,而应印有公司或直销商之全名及地址或电话。

2.10 证明文件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引用未经授权、不实、过期、已作废的证明书或担保书来误导消费者。

2.11 比较及诋毁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使用容易误导且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比较方式,作为比较的论点须公平且根据事实并有明确证据。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来诋毁任何公司或产品。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冒用其它公司之名称或产品之商标以获取不当的利益。

2.12 尊重私隐权 直销商应选择适当时机且以得体的态度,进行个人拜访或电话拜访,以避免妨碍对方。并应于消费者要求停止时立即中止产品示范或业务介绍。

2.13 公平原则
直销商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赖,应顾及对方商业经验的不足,不得利用对方之高龄、疾病、不足之理解力或缺乏语言能力。

2.14 推介式推销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以介绍顾客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方式,作为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而此折扣或折现优待并无任何保障。

2.15 送货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应确保顾客所订购的产品能准时送达。

3.1 直销商之导循
直销公司应要求其直销商导守本
商德守则,以作为加入公司的直销体系为直销商的条件。

3.2 招募活动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招募行为。

3.3 公司信息
直销公司提供其直销商有关直销创业机会及其权利义务的资料应详尽且正确,直销公司不得对推荐对象提出不实的言论或无法实现的承诺。直销公司不得以错误或不实的方式,向推荐对象表示有关直销创业机会的各种好处。

3.4 收入声明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夸大直销商实际或可能达到的销售业绩及收入。若提及任何收入或销售业绩,均须有事实及文件作为根据。

3.5 契约关系
直销公司应提供其直销商一份须经过双方签署的合约书或声明书,此合约书或声明书应详列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直销公司应告知直销商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如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及税务等问题。

3.6 费用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向其它直销商收取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参加费、训练费、经销权费、业务推广资料的费用或任何有关加入直销业之费用等。

3.7 终止契约
终止直销人员契约时,直销公司应接受直销商退回仍可供再销售之存货,包括业务推广数据、辅销器材及创业数据袋,并依据原先购买金额,退还直销人员原先的成本净额,可扣除最高百分之十的手续费及任何已缴付直销商的折让或奖金。

3.8 存货
直销公司不得要求或鼓励直销商购买过量之存货。下列为合理存货参考的重点:存货量与实际之可能销售量之间的数量,产品市场竞争力之性质及其市场状况及直销公司之退货及退款之制度。

3.9 奖金及奖金清单直销公司应提供一份周期性的各项颁发清单予直销商,例如销售、购买、所得细目、佣金、奖金、折让、运费,取消订单及其它相关的事项,并应根据直销公司和直销商之间的安排,所有应付款项应准时支付,且不得有不合理的扣留。

3.10 教育及训练 直销公司应提供直销商适当的教育及训练,使其以诚信的方式经营。教育训练可透过训练课程或经营手册或事业指南,或视听数据。

4.1 原则
会员公司与其它直销协会之会员公司应公平相待。

4.2 劝诱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向其它公司的直销商,以有计划性的诱导方式,来怂恿其离开或劝诱其加入自己的组织。

4.3 诋毁
直销公司不得且不得允许其直销商,不公平地诋毁其它公司的产品、业务计划或该公司的其它事项。

5.1 直销公司之职责 直销公司之首要职责乃导守本商德守则。若有违反本商德守则的情况发生,直销公司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其所能满足投诉者之要求。

5.2 直销协会的职责 直销协会应指派人员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协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妥善处理申诉案件。

5.3 商德守则督导人直销协会已委派一位商德守则督导人。商德守则督导人应采取适当行动来督导直销公司导守商德守则,并应妥善处理因违反商德守则而产生的顾客申诉案件。


5.4 处分
处分可由直销公司,直销协会或商德守则督导人自行决定,其中包括取消订单、退回货品、退还货款或其它适当的处分,包括告诫涉及违反的直销商、终止直销商与直销公司契约关系、告诫涉及违反的直销公司,解除协会会员资格,及公布该处分。

5.5 申诉之处理 直销协会将于合理期限内免费为顾客处理申诉案件。

5.6 直销公司之申诉 直销公司对另一直销公司或对直销协会之申诉,应交由商德守则督导人或独立仲裁者处理。直销协会已制定有关的处理程序。

5.7 商德守则之推广 直销协会已印备一套商德守则,免费供市民阅读,使其广为人知。

注:本商德守则由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制订,并由香港直销协会实施及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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