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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静态法到动态法的推进

2008-10-14 09:55:02  作者:潇湘过客  来源:东方法眼  点击:
关键字:刑法学 年会 静态法 动态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黄太云:刑法第七修正案的背景

  立法上是不是也要减少死刑,目前,从领导到老百姓还喜欢用死刑、重刑,在他们的观点还没有转变的情况下,从立法上是不是可以延长看守时间,或者终身监禁,我个人是非常赞成的。在刑法的种类上,如,管制刑是管而不治,能否将其转变为社区劳动。但也有一些人反对。从目前看来,确实有必要思考管制的问题。再如,对罚金刑,如果他不能交纳罚金时,能否将其折抵为劳役,但如果折抵,一年计算多少,难以处理。

  针对这一问题,王汉赋副委员长定下一个调子: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财产,都可以继续执行,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定问题。我们希望有关学者、研究人员能够用书面的东西向我们法工委反映,这是我上午对张军副院长演讲的感想。

  

  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从去年七月份就开始准备,当时准备的范围是比较宽的,后来,经过精简。从2007年以后,我们从四十多种类型中,对各方面争议不大的,先从中找出十三种,进行研究,制定修正案。

  在走私犯罪中,涉及到刑法151条,152条,153条等规定,海关向我们提出在一些古脊柱化石中的犯罪,但在实践中关于化石的鉴定管理的单位比较分散,对文物的保护主要是按照等级进行的。海关遇到的问题有:刑法中有逃避进出境检验的罪,但这些年来,关于动物的病例也多起来。有的人到越南走私鸡翅,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过,这些来自疫区的产品,如何计算其价值是个难题。其次,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目的,对某些物品禁止出口。如,石油、粮食出口。如果这些时候,当事人还在出口,将无法计算其价值。对于这些物品,还可能出现新的类型。我们考虑不如将其戴个帽子,有的领导建议,不如将其统一起来。

  在征求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再听取一个比较大的专家座谈会的基础上,有可能出台保护出口方法规定。

  内幕交易中,关于老鼠仓的犯罪,去年,在股市比较好的时候,用基金开户的比较多,大概有五千万持股人,规模大约有二万亿人民币。保险业中,大概有一到二万亿资金投入股市,代替客户投资的大约有六、七千亿。在投资理财,大概有四至五亿。

  目前,我们发现一些客户经理,他们在操纵客户资金时,做自己私活,这些人的帐户比较隐蔽,将其比喻成老鼠。对这些行为,证券会认为难以用内幕交易罪处理:他们是利用客户的钱,利用投资方向性的钱。证券会提出是否增加一条: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

  从目前案件看,主要是建议朋友,亲友买的比较多。只要是利用信息,自己买了或建议他人买了,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

  修正案的第三条,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对偷税罪变相地提高。对于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以前,补交了偷税款,就不认为是犯罪了。另外,公安、工商、税务对企业偷税犯罪都有管辖权,如果大家都去查处,就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如果一个企业有偷税行为,我们要不要看主动补交税款,要不要定罪。将企业的老总抓了,企业也就垮了,工人也就下岗了,对这个问题,如何处理?我们去年征求公安部经济侦查局意见时,他们非常赞同。

  交税是将自己合法收入中拿一部分交给国家,这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个博弈,这是一个思维很正常的想法,“偷税”定义是不准确的,应该是逃税,世界各国都是规定逃税。英美国家对于违反税法的规定,处理是非常轻的。美国国税局网站公布的资料,2007年处罚违反税法的案件,民事处罚是2500万件,因涉税定罪只有900多人,瑞典一年定罪的不足六百人。理由在于他毕竟是逃税。在刑法中,逃避公民的义务就定罪有两个:纳税,服兵役。

  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是很重的,必须树立新的思维:如果犯罪嫌疑人先接受处罚,交一到五倍的罚款,明确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我们征求意见时,有的单位提出是不是可以免于处罚。

  关于传销犯罪问题。这几年,传销发展很快。去年,公安部与工商局公布了一个调查结果:2006年查获传销人员有80多万,一个传销案件涉及五十六万人,骗取的资金上百亿。传销人员已经不关心商品及服务了,主要是拉人头,但这种危害性极大。这些人都是在异地进行的,不允许与他人联系,反复灌输一种理念:今天睡地板,明天做老板,对象大多是一些渴望摆脱贫困,他们是从自己的亲朋哪里拉人头,理由是让自己发财的欺骗不是欺骗,公安将其定位于经济邪教。传销的危害不在早期制止的话,其危害性很大。我们重点是紧盯拉人头的组织,必须将其打掉。传销组织存在的前提是不断地拉人头,美国的研究表明,只要它在任何一个环节断了,至少80%的人拿不到钱。

  组织、领导传销罪,他的特点是什么?我们也试图做一个概述,但有的同志认为该定义是不是很准?干脆来个原则性规定。后来,公、检、法机关认为将一个犯罪行为的概念让行政机关认定?是不是合适,我们在认真考虑。

  关于绑架罪,绑架罪的起刑点就是十年,还有处死刑。如何理解杀害被绑架人,是不是包括有杀的行为,没有杀死也处死刑?公安部认为,现在的绑架罪与以前的绑架的犯罪主体不同,现在主要是采用诱骗,绑架勒索的数额不是太大,如果起刑点的太高,会产生副作用。最高法院希望将绑架罪明确,另外,判处绝对死刑是不是太重了,是不是加一个无期徒刑?但有的领导认为,现在社会治安形势不是太好,不适宜取消绝对死刑。

  关于泄露个人信息的,如,一个孕妇还没有出院,推销奶粉的人就找到她了。对这类问题,我们是非常谨慎,找一些机关征求意见,如,电信等部门,没有到他们非常支持。公安机关认为应该将此类犯罪主体扩大:如,房产公司、驾校,如果他们泄露个人信息。但范围到底定在哪里?如何才算情节严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组织未成年人违法活动。一些人组织未成年进行盗窃、抢劫,对于组织者应该严厉地打击。我们想对哪些人组织未成年人乞讨都是定罪的,所以,对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更应该定罪。

  增加了违反动植物检疫的规定。以前只有规定国外犯罪,现在想将其扩大到国内犯罪。

  目前,出现偷盗、提供军车号牌,如果一辆载重卡车,挂上军车牌照省去公路费用大约在50万的,这次增加了:偷盗、提供、伪造军车号牌的。

  中纪律、最高检反映,反腐败中最严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的腐败,他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受取贿赂,也应该以受贿赂罪定罪。增加离职人员的受贿的规定,利用余热的收受贿赂的,也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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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察院研究室陈国庆:检察机关如何进行司法解释

  刑法的适用是查处职务犯罪、批捕起诉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加强对全国检察机关指导的一个重要内容。高检院有一个处是专门研究司法解释的,每年都有司法解释的计划。大部分都是与最高法院共同研究,联合制发。97年刑法修改以后,两高的司法解释,一年都在20件左右。目前,司法解释在10件左右。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规定得不恰当,会在社会上激起很大的反响,特别是在网络上。

  我们主要是把握以下方面:一是按照中央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一些轻微犯罪的处理,如何掌握打击面。必须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我们专门给中央提供一个报告,比如,对犯罪的规定,现在看来,对一些公诉案件,轻微案件,当事人和解的,被告人真诚认罪,被害人也谅解,能不能从轻处理?能不定罪的就不定罪?公诉案件能不能转变观念,包括故意杀人,有些就是邻里纠纷、一时激情犯罪,能不能在处理上从轻一点。

  二是,要注意服务大局。比如,中央提出查处商业贿赂的,我们就积极研究贿赂犯罪的问题。

  关注民生。在一些偏远农村,制销假盐、假药特别严重。制造假药犯罪每年有一百多万起,但定罪的只有一百多件。原因在于什么叫制造假,有时界限不好把握。有的人认为,假药中的成份就是淀粉,不会造成什么后果,但有的人认为会延误治疗。

  三是,严格理解立法精神。无论是对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还是对比较小的批复,我们都要认真研究,征求多家意见。我们内部掌握一个原则,凡是内部有争议的,暂时不发司法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我们的任务是准确执行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强调遵循立法本意,强调协商一致。

  在刑事诉讼中有伪证罪,在民事诉讼中没有伪证罪。如果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伪证罪是不是打击面太大。

  
  四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的计划,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进行。特别注重征求地方机关的意见,凡是司法解释,曹建明检察长要求:要重视检察委员会的作用,司法解释要一条一条地汇报。

  五是,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司法解释时,要体现政策的指导作用。如,医生开处方收回扣的问题,我们认为也要掌握刑事政策,医生开处方拿回扣问题比较复杂,对这些问题要有标准,一定要在掌握刑事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我个人的观点,对医生如果没有特别的情节,主张慎用刑法,重点要放在医院领导身上。

  关于刑法中的定性、定量的问题。数额较大的,才能上一个量刑档次。对一些经济犯罪,都需要定一个量。刑法本身就是一个结构,没有什么不对,但在实践中比较机械。理想状态是让司法人员有能力、有权力来定案量刑,有一个自由裁量的权利。但我们国家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人反映司法解释不及时,这个问题很复杂。我们一方面鼓励司法人员发挥主动能动性,另一方面也要把握标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中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关于数额方面的,刑法中规定五千元就是犯罪,那么,为什么定五千,定一万行不行,无法用科学来解释。

  现在的问题是有标准就不科学,科学了就不再标准。如,易制毒物品,数量究竟怎么定,如,硫酸、盐酸,在实践中许多企业都在使用。量刑标准定得太低了,扩大打击面,量刑标准定得太高又不利于打击犯罪。

  其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在查处职务犯罪时,经常要区分他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要查清他是不是利用职务。现在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便利,企业人员利用便利,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便利,是不是一个含义,还是不同含义。两个利用职务上便利是否有区别?区别在什么地方。

  在反腐败公约中,收受不正当财物,与财产性的利益是不是相等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如,收受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是否构成受贿罪?反腐败犯罪中作为与不作为,与其他犯罪中作为与不作为是不是有区别?

  实践中,司法解释特别需要,但工作的难度是越来越大。凡是重要的司法解释都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征求地方司法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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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刘国祥发言

  多年来,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执法已经从作八十年代的严格按照政策办事,提升现在的理性、文明、规范、执法。比如,在北京奥运期间,美国游客在鼓楼意外致死,一些美国人主张美国政府对中国进行交涉,但美国使馆认为中国警察执法无可挑剔,无法交易。

  一、适应社会治安的变化,增加相关的罪名

  违法犯罪活动随着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为了打击犯罪,我们希望出台一些新立法,以便依法打击犯罪。

  第一,关于打击地下钱庄。当前,一些地下钱庄大量非法交易,使大量的金钱游离于金融监管机关之外,地下钱庄已经成为各种犯罪的途径,地下钱庄成为不法活动的载体,我国现行刑法对涉及钱庄没有专门规定地下钱庄犯罪。公安机关打击地下钱庄的主要是用非法经营罪名处理的,存在打不着,打不狠。

  实践中,地下钱庄是个人经营,难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也难以用非法经营犯罪进行打击。

  对地下钱庄的上游犯罪规定较少,打击不力。当前,地下钱庄的业务品种日益复杂。

  第二,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有制作销售木马的犯罪,有植入木马的犯罪,有写信的犯罪,有做信息交易平台的犯罪,有销售肉鸡的犯罪。这些网络盗窃团伙,有的盗窃团伙甚至控制上百万台计算机。如,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制作网络木马后,通过发展30个成员,在短时间内盈利一千多万元钱。当前,网络盗窃活动非常活跃,但这些行为难以用法律打击。

  由于这些木马并不对计算机进行破坏,所以,不能按照破坏计算机病毒罪处理。绝大多数的病毒对用户的计算机并不会造成破坏。有木马制作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长达8年,他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原因在于他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侵犯通信自由犯罪。

  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仍然限制在传统的通信自由方面,对侵犯公民电子邮件的犯罪,没有规定,立法不足影响对犯罪的打击。

  第四、关于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

  黑社会犯罪的危害特别严重,黑社会犯罪具有特殊性,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足。具体建议,从立法上将黑势力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黑社会犯罪规定为累犯,对其财产实行追缴,举证责任实行倒置。

  第五、关于打击传销犯罪

  传销犯罪多种多样,手段卑劣。如,组织头目为了培养无耻的精神,男子要学韩信,女的要跳脱衣舞。目前,传销犯罪的法定刑比较低,建议提高其法定刑。

  二、按照依法治国的需要,完善一些罪名

  1、建议减少目的等主观条件。刑法规定明知、故意的比较多。主观上的东西证明难度大,是否重新审视主观上的证明规定,代之以客观要件。

  2、明确模糊罪状的表述

  什么叫足以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实践中很难把握。公安机关认定达到足以的标准,当事人认为不足以。

  三、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政策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办案人员担心对政策理解不准招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刑法还没有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纳入刑法的范围。

  完善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没有规定盗窃、诱骗。建议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到30年,但仅仅是限于一些特定的犯罪。对一些轻微犯罪,适用轻刑。对累犯要加重处罚,对减刑、假释要严格控制。建立未成年人前科刑罚消灭制度。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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