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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发展200余人 3人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0-03-18 14:47:20  作者:罗江鄂 刘丁维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
关键字:发展 200余人 传销罪

 

先后发展200余人 3人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者: 罗江鄂 刘丁维    发布时间: 2010-03-18 09: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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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召胜、唐升亮、张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公开宣判,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3年、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40万元。这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该市首次对涉及该罪名刑事案件的公开宣判。
    传销活动具有层级性、自我复制性和诈骗性的特点,参加人数多,活动区域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作出专门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对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体现了立法对传销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2005年10月,被告人罗召胜经罗黎明介绍加入湖北省荆门市“天狮”传销组织。该组织以销售天狮公司化妆品为名,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产品,要求参加者缴纳2800元取得入门资格后发展下线,下线再继续发展,如此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该组织按“五级三阶制”将人员分为ABCDE五个层级,每个人都有相对应的级别,同时D、E升C、C升B、B升A 为三个阶段,实行所谓的“无限代累积制”,即组织成员每发展一个下线,发展人员和其所有上线都积累70点。当积分达到300点时升为D级,达到1000点时升为C级,达到6400点时升为B级,达到39300点时升为A级。同时对参加人员按发展人头和一定比例分配计酬。每加入一个人缴纳入门费2800元,其上线E级得一定数额的直销奖,D级、C级、B级分别得相应的“能力差”奖和辅导奖。

    2006年6月,被告人罗召胜升为B级,开始管理荆门市传销团队。2007年11月,罗召胜升为A级,将荆门市传销团队迁到枝江市,并安排B级传销人员袁晓丰管理,传销人员达70余人。2008年3月,枝江市传销人员达100余人,罗召胜将团队分为三支,其中两支分别至江西省新余市和河南省周口市进行传销活动,另一支50余人继续在枝江市进行传销活动,由袁晓丰负责管理。2008年下半年,罗召胜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发展为七个团队。2008年10月,被告人唐升亮开始负责管理枝江市的传销团队。2009年1月,被告人张湘升为B级,协助唐升亮管理。罗召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先后发展传销人员200余人,传销“产品”700余套,涉案资金20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40万元。被告人唐升亮、张湘在负责管理枝江市的传销团队时,唐升亮为主要负责人,张湘协助管理,二人均实施了收取“入门费”、收缴传销人员身份证、给传销人员上课“洗脑”的行为。

责任编辑: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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