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首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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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付某、王某、刘某、陈某等4人提起公诉。这是我省检察机关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新增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自2006年8月份开始,付某开始传销活动,并陆续发展了王某、刘某、陈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在天津市、承德市等地传销“蓓尔妃”化妆品。2008年8月至9月间,付某等人到秦皇岛市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其传销产品后又更名为“心诺”化妆品,4人也先后晋升为每月可从上线处领取3000元工资的B级,即经理级。
传销活动中,付某等人以推销化妆品为名共同组织传销活动,并不向购买者真正交付商品,仅要求购买者以支付2900元购物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进而骗取新加入者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