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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非法传销首页 >> 打传前线 >> 大学生误入传销组织 逃跑意外致死

大学生误入传销组织 逃跑意外致死

2009-05-26 18:20:20  作者:钟成  来源:四川新闻网  点击:
关键字:误入传销 逃跑 意外致死

  近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人杨阳上诉,维持东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4万多元。

  杨阳云南省勐腊县人,案发时是一名仅有22岁的大学生,本该有着美好的青春,就是因为传销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杨阳于2007年12月进入传销组织。2008年6月14日,他以到眉山做房地产销售为名,将自己的同学王军云骗至眉山准备发展为下线。当天下午,杨阳与同做传销的夏某在眉山中心车站接到王某某后,为防止他与外界联系,借机取下王某某的手机卡和电池。当晚,杨阳将王某某带至眉山城区上大南街一6楼出租房内,将房门反锁,并伙同另外数名传销人员为其“洗脑”。王某某察觉到自己已深陷传销团伙,便想通过以肚子痛为由要求出去看病而离开,但为时已晚。一些女传销人员堵住大门,几名男传销人员强行让其留下,并让他在同一间寝室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趁同住的传销人员熟睡,撕床单打结成绳,翻出窗户沿绳索欲攀下楼逃离,但被同住人员发现,一名传销人员拉住绳子欲将王某某拉上来时绳子断裂,王某某坠楼,当场死亡。经鉴定,系高坠致颅脑外伤死亡。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将杨阳等人抓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向东坡区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认为,杨阳为发展传销下线,在明知下线到后会遭遇人身自由被控制、与外界联系被断绝的情况下,仍以到眉山作房地产销售为名欺骗王某某在先,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后,致使王某某迫于无奈翻窗逃跑,不慎坠楼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费用。杨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眉山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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