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洗脑”传销 非法拘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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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等三人被人从外地骗来做传销,非但没有脱离,还将刘某骗至溧阳,劝刘某和他们一起做传销,刘某无奈从三楼跳下。近日,郭某等三人被溧阳法院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郭某、毕某、张某三人均系受人所骗来溧阳市做传销。2008年12月21日,张某以请被害人刘某游玩为名将其骗至溧阳市,次日又将其带至该市溧城镇三家村116号三楼出租屋内,找借口扣押了刘某的手机,郭某、毕某、张某等人对刘某进行“洗脑”劝刘某一起做传销,并以出门安排人员陪同、平时锁上楼梯门等手段剥夺刘某的人身自由。2008年12月26日下午1时许,当刘某拿着行李要求开门离开时,毕某等人即上前阻拦,被害人刘某感觉自己无法脱身,即趁人不备从三楼阳台跳下,致左脚及左手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其损伤为轻伤。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毕某、张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