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头”搞传销 女头目被南阳检察机关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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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女子武某被检察机关批捕,这是我市首个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批捕的案件。
5月11日18点30分,一年轻男子慌慌张张地跑向南阳火车站广场东南角的民警值班室求救,另两名年轻男子在后面追赶他。值班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将其中一名追赶的男子控制住。经询问,求救的男子小何(化名)说自己是山东菏泽人,5月初,他被一同乡以做玉器生意为名骗到我市城区车站南路一传销窝点,然后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5月11日,小何假装肚子疼,在两名男子的监视下,到火车站广场附近看病,此时,他见机求救。
5月12日和13日,车站警方先后两次来到该传销窝点内,将涉嫌组织传销的女头目——河北邢台人武某和限制小何人身自由的另两名传销人员抓获。据武某供述,她2008年来到南阳组织人员搞传销。5月22日,武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批捕,3名参与传销的人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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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