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给传销人员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关键字:租房 传销 违法

传销据点(一)

传销据点(二)
2008年11月17日下午三时许,特警支队特勤一大队民警正准备进行长跑训练,这时,一男子王某手拿菜刀从外面跑到特警支队报案。经了解,王某是被骗到景德镇搞传销的,到景已经一个多星期了,今天是趁着切菜的机会逃出来的。
接报案后,特警们迅速出动,和王某一起来到传销据点,但因王某逃出来时已经惊动了该传销点的人员,等特警们赶到时,传销人员已经全部逃走了,只留下了还来不及带走的行李。经向房东了解情况,这批人员在一个多月前找到他要求租房,房东当时特地问了他们是不是搞传销的,在得到他们不是的答复后,房东也就马虎地把房子租给了他们。一个多月以来房东除了收房租来过这里一次,再也没有再来过。
民警提示:房屋出租人在对外租房时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及租房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同时需到所属派出所备案。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对于违反规定的,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中第二十条之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此案已经转交给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