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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政策法规首页 >> 直销研究 >> 直销法出台 三大类行为被打入传销禁区

直销法出台 三大类行为被打入传销禁区

2005-08-31 00:00:00  作者:谢思佳 陈莹   来源:互联网  点击:
直销业终于盼到了标志着中国直销市场开放的直销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与《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出台的日子。最新消息称,两部法规已经在昨晚开印,今明两天应将如计划印发各相关部门。根据即将颁布的两部条例,直销产品30天内可以退换,三类行为被明确界定为传销而被禁止。

  记者看到的《直销管理条例》与《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注明:两份法规将先后于12月1日、11月1日分别实施。根据目前申报批准程序须90个工作日来算,估计要到明年3月,首批获得中国直销通行证的企业才能正式在华运营直销。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的要求,业内认为,目前有25家左右国内外企业符合现行门槛,但不排除有更多符合资格的企业今后主动申请直销牌照。

  直销业资深顾问胡远江分析,行业的游戏规则将随着法规的调整重构。一些大型直销企业会利用资格申报这段时间,根据最新法规,积极有序地调整在华营销战略,制订新的市场策略;一些企业将主动停止非法行为,寻找新的出路,重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未来直销企业无序混乱现象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止。

   
《直销管理条例》(共八章55条)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点评:该条文对直销员的责任作了界定,因此有关人员在加入直销队伍前应对此条所规定的责任有清楚的认识。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点评:该条文实际上是规定了冷静期的期限。将冷静期定为30天,而不是以往所酝酿过的60天,是中国政府充分考虑到直销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也比较符合国际惯例。

   
《禁止传销条例》(共五章30条)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点评:第一种行为指的是纯粹的拉人头的销售结构;第二种行为指向被发展人员收取高额入场费的销售结构;第三种行为则指金字塔式销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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