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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组织领导传销罪”

发布: 2009-04-21 13:21:58    作者: 欧阳文章   来源: 当代直销  

新闻背景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条文内容: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意义的解读

设立“组织领导传销罪”对打击传销具有重大意义

新条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最近,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工商机关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就打,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2554件,取缔传销窝点2万余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40余万人次。但是传销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传销活动仍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蔓延,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只有坚决打击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才能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对传销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往往难以准确判定。美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针对“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传销行为的法律规定。

《刑法》设立专门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意义重大,有利于形成刑事打击与行政处罚有机结合、层次分明的打击传销法律体系,即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者、领导者,依照《刑法》严厉处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违法行为和一般参与传销者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和教育挽救。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设立,有效解决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将更加有力地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从而更加坚决地遏制传销活动。设立单独罪名对于统一证据标准和判罚尺度、威慑不法分子、警示教育群众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更具有操作性

原条文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读:关于传销罪的设立,前几次的全国人代会上都有代表提议过,引起了国家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传销与非法经营和诈骗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以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来处罚传销,就很难从根本上打击传销。因此,于去年在修订刑法的时候把组织领导传销罪增设其中(见原条文),同时条文指出,传销行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的传销来确定。对于这一条文,在直销界和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认为作为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的处罚不能按照行政法规的定义,刑法应该十分明确定义什么是真正的传销行为;也有的学者认为,《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不是十分准确,传销应该特指金字塔式的传销,因为国际上禁止的传销就是特指金字塔式的传销。根据直销界和法学界的不同看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局在第二稿中对传销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应该说,这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其条文比草案中的条文不仅对传销的定义准确,而且更具有可行的操作性。

对“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要件的解读

“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加入资格。直销企业对直销人员的加入是没有任何门槛的,而传销对加入的人员是设置条件的。一是缴纳费用。比如广西等地的所谓资本运作,是根本没有任何产品,只要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就可以参与他们的所谓资本运作。二是购买产品或服务。直销企业对直销人员的加入也是不需要他们非得购买产品或服务不可,但传销就不同,传销人员取得传销资格就必须购买他们的产品或所谓的服务。如果设置加入条件,或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或服务,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第二,关于计酬依据。目前我国直销企业的计酬方式是直销人员销售产品后按销售额的30%提取的。传销则不同,传销是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如果不依据销售产品而依据发展人员多少为依据进行计酬,这也可能涉嫌传销。这个法律规定很重要。如果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直销企业即使是销售产品,只要发现有多层次销售,就是涉嫌传销。而刑法只把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进行计酬或返利作为传销,这就给执法人员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简单地说,直销是销“产品”,传销是销“人头”,直销企业只要按销售产品进行计酬就不会涉嫌传销,如果通过销“人头”计算报酬,这就是涉嫌传销。

第三,关于“层级”。多层次直销是世界上众多国家直销的主流模式,但《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只允许单层次直销。刑法中所说的传销按层级计酬的“层级”,其实不是直销模式的多层次,而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金字塔式的“层级”,里面充满了引诱、胁迫与欺诈,这就是政府要严厉打击的传销。而直销的多层次,它是一种销售产品的组织结构,与金字塔式的“层级”是根本不同的两码事。现在如果直销企业搞多层次销售,只要按销售产品的业绩计酬,最多就是“违规”而不是“违法”。

第四,关于手段与结果。直销企业发展直销人员是以招募形式开展的,而传销则是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这就是直销与传销在发展人员方面的不同手段。由于手段的不同,其结果也是不同的。直销企业开展业务,一方面为缓解就业压力作出了贡献,一方面为扩大内需作出了努力,从而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传销则不同,它造成的后果只能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如广西永乾、北京亿霖等的传销,已经严重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所以受到了严厉打击。

分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旨在区分直销与传销“质”的不同。中国在全球金融危机下需要扩大内需,解决就业难的问题,直销企业在这方面大有作为。直销企业在具体运作中,只要与刑法中“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要件“不搭界”,就应该大胆地去发展自己的直销业务。真正的传销受到严厉打击,中国的直销市场才能净化,直销企业才能在金融危机中抓住历史性机遇,进而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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