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
关键字:眉山 首例 传销罪 判决
日前,东坡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时霞友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据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一项罪名,这是我市法院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被告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被告人时霞友窜至眉山,以“深圳服饰(非洲鳄)有限公司”名义,以销售男士精品衬衫等为幌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公司分为5个级别,时霞友为B级(下设业务主任C级,业务组长D级,实习业务员E级),时霞友发展了宋子亮、时苗苗等人,并负责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项,收取的款项交至刘金海,时霞友的犯罪所得为1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霞友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当庭以其罪名作出判决。
办案法官介绍,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惩罚传销犯罪行为提前到组织、领导阶段,且不像原来需要等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对传销犯罪的及时依法惩治。而此前,对传销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前述专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