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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传销犯罪无处可藏

2008-12-19 09:39:46  作者:倪宝 柏国新  来源:江苏法制报  点击:
关键字:传销犯罪 无处可藏

    今年3月份以来,金坛市城区相继出现以“康贝美”化妆品、日本爱博美娜公司“风韵之神”、“风韵之情”和天津“天狮”产品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打击与防范非法传销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才能遏制和消除这类违法犯罪活动。

    为此,建议:
    1、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领导小组,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合力。

    2、各行其职,落实责任制。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文件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对移交的犯罪线索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有关部门。

    3、综合治理,对重点地区实行重点整治。要加强对街道办、居委会和单位的指导监督,必要时签订责任状,管好自己的门,拒绝接纳身份不明人员,使传销人员无容身之处。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的力度,强化对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培训、“授课”等活动;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要及时获取具有闹事苗头的情报信息,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4、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国务院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报道专项活动进展情况。对典型传销案件要予以曝光,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

责任编辑: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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