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传销入伙费借款合同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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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拉拢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替对方垫付了3900元的传销入伙费。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6年,被告肖某经原告丁某介绍在广东省广州市从事传销活动,丁某为肖某垫付了3900元入伙费,并向肖某许诺可以在一个月内退出。1997年,肖某向丁某提出退出该传销组织,丁某告知肖某只能退回3400元,肖某同意后并委托丁某将该款退回,丁某要求肖某向其出具借条。同年4月10日,肖某向丁某出具借条一份。后经丁某多次催要,肖某于2000年向丁某支付现金1000元,尚欠2900元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原告所持有的借条,是让被告参与传销的辅助手续,其借款目的是让被告加入传销组织所用,故该借条的形成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借款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