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打击传销的先天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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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0月29日,大同市工商局、公安局两部门出动750名执法人员,对盘踞在大同市新华街、北辰花园、大庆路等地的20个居民小区内67个传销窝点进行了集中打击。此次行动共端掉67个传销窝点,遣散传销人员802人,移送公安机关传销骨干9人,捣毁一个有56人参加的传销课堂。
传销的危害有目共睹,一定程度上,如此大的声势与战果能震慑非法传销分子,会在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给予非法传销沉重打击。但倘若就此高枕无忧,未免太天真,原因就在于这仅仅是一次“集中打击”,或者说是在“运动式执法”。而这种执法方式,有诸多先天性缺陷。
首先,集中打击的前提是非法活动十分猖獗。而“猖獗”就意味着已经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具体表现在对参与者本人及其家庭的伤害,对当地社会风气、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负面影响程度很深。已经造成的后果往往难以恢复如初,特别是生命财产以及社会影响,更是如此。这并非是虚拟的假想,在许多地方各种各样的集中打击中,猖獗一般是共同的特征之一。
同时,这也说明非法活动在萌芽阶段未被有效打击。执法者预防是否有效,执法时机能否把握好,即违法是不是被阻止在萌芽阶段,是检验执法成绩的重要依据。相应地,处罚了多少人、涉案金额多大等等,不是检验执法成败的惟一标准,甚至不是主要标准。过大的数字反而显示执法效率低下,甚至是执法者的无能。所以,某地曾一下子抓了上万名犯罪嫌疑人,这不但让老百姓高兴不起来,反而让人忧心忡忡,就是这个原因。
其次,集中打击与死灰复燃有着某种内在的关联。“运动式执法”不只是过去的执法不到位,也会让人疑惑将来一定时期内不会再严厉打击某项违法行为,那么违法者就可能看准了执法者的软肋,就会在严打后择机而动,放心大胆地重操旧业。比之集中打击的问题,这会让人更恐怖。“运动式执法”为人诟病,就在于有人过于迷信它。老百姓对此有很形象的比喻——“放水养鱼”,即让“鱼”们长大、繁殖,等发展到一种规模,集中“捕捞”。有人认为,执法部门有借此显示政绩、捞取不正当利益等嫌疑。这种看法未必正确,但对执法常态化、防患于未然的期盼,则是非常中肯的。这期盼符合老百姓的利益,更符合执法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