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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新闻资讯首页 >> 直销论点 >> 多层次团队计酬不是非法的

多层次团队计酬不是非法的

2009-11-30 15:23:37  作者:zsw2013  来源:中国直销网-zhixiaowang  点击:
关键字:关德园 多层次 团队计酬 非法

编者:本网刊登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亦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我今天想发言的题目是“多层次团队计酬不是非法的”。直销立法是把这个多层次变成非法传销的,我认为这个多层次团队计酬不是非法传销。那副标题是什么呢?非法传销的本质它根本就不是商品的营销行为,那非法传销的本质是什么呢?是非法集资,是金融诈骗犯罪,就是这么两点。

两年前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传条例》为咱们中国直销的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两个条例对直销行业采取了渐进开放的原则,实施单层次直销的模式,我以为目的呢是在于打击和遏制非法传销的泛滥,这显然是很正确的。但其实直销无论是单层次的还是多层次的,它们都与非法传销有着根本的区别。我认为有什么区别呢?我总结了一下跟大家讨论,在我概念合法直销我不认为他是单层还是多层。

1,合法直销是以销售产品、服务最终消费者为宗旨的,而非法传销呢是以拉人头赚取入门费为目的。

2,合法直销是一个公平合理多劳多得的事业机会,而非法传销呢却意再非法敛财;

3,合法直销对加入者没有投资要求,但是非法传销必须缴纳一笔入门费;

4,合法直销其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退换,而非法传销呢不提供退还货物的服务;

5,合法直销注意产品质量的销售物有所值,而非法传销却质量粗糙物非所值的;

6,合法直销不管是多层次,还是单层次,它的奖金一定是要按产品的销售额计算,而非法传销的奖金是按加入的次序和人头来计算的。

我认为这些直销和非法传销有区别。但是诸位也看到了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的非法传销犯罪与合法直销企业的违规却经常会同时出现。非法传销是故意的经济犯罪或刑事犯罪行为,而合法直销的违规表现企业利益、企业管理、企业文化、企业自律、直销人的素质等与现行法规的冲突。对合法直销企业的违规我们可以从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判断,非法传销就不说了,它就是一种非法集中形式,那么合法直销它的违规表现在什么地方呢?我总结了一下:一个是产品质量是否达标、再一个就是利润空间是否过大、直销员的招募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有无健全退货的配合制度,直销员是否存在不切实际的促销宣传、大型的聚会活动是否经过备案批准等等。从这几个方面可以和他那个执照解决它是违规还是不违规。合法直销企业的违规虽然与非法传销犯罪的性质不同,同样会对社会的稳定、对人民利益造成危害。而且很容易就被非法的传销分子利用,因此加强管理严肃处理直销企业的违规也是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众要求。那么非法传销犯罪它是钻了法制不健全、管理部门疏漏、管理水平低下和管理能力欠缺的空子。对非法传销活动的防范抵制和打击,从根本上来说,需要通过完善健全的法规,提高管理者的水平,并通过社会教育来完成。那么我认为呢,用限制合法直销的办法来达到抵制非法传销的目的是不合适的。

以下就是我认为两个《条例》里头有些部份条款我提一些意见。希望在座领导如果有可以帮我传往上面上报一下作为意见。看能不能值得参考:

对上面的定义我是不同意的。以上定义它忽略直销员以自己的社会资源提供间接促销或者相关的促销服务来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力,这样的定义限制了直销人员的积极性,让直销业不同于传统商业的激励优势不复存在了。而且也会让人产生错觉,即直销人员如果参与了贯彻、管理、宣传、促进、发展、服务等环节,不但他的功效不会承认,而且还有被定名为非法可能。显然这在逻辑上和客观上会偏颇之嫌,如果基于管理的需要本着对直销渐进开放的原则所以限定了单层次的直销模式,当然这对遏堵假直销之名行犯罪之实的非法传销是有利的。但是,却不必把在国际上占95%以上国家所实施的多层次团队计酬这一商业形势定义到非法传销。它是个形势而已,把它就定义到非法传销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合乎逻辑,是一种错误的。我建议以如下文字鉴定非法传销。应该会比较准确,我搞的定义啊、各位批评。

——未经政府登记注册的,没有生产能力和经营场所的组织者以低劣产品和暴力在营销活动中招募人员收取入门费,且不设立有保障的退货制度,并对参加者以其直接或间接通过发展人头来计算和提取报酬或者给予其他经济利益的,或假借推销商品之名,实施其他不法犯罪活动的视为非法传销。

这就可以了。哪一个直销公司他再多的落差,没有这个份,没有这回事他也出不了事的,您放心好了。立法者还可以在条例中规定,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直销业者在未获政府批准的前提下不得采取多层团队计酬的运营方式。我曾写过这么句话就是说我们国家现在还不适合实行多层团队计酬,但你也不能就把它定义为非法呀!这样写法是不准确的。以上我这样的定义呢,我认为我既根据管理者的需要限制了多层次的团队计酬,遏制了非法传销利益多层次的团队计酬方式进行犯罪活动,又不条款中否定这一客观存在的商业运作形势。

从法理的角度客观上的存在与否,与我们主观上采取与否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多层网络具有普遍的意义,政府的政策,是经由一级级机构贯彻执行下去,战争的部署是经由部队的层层鉴制进行指挥的,我们哪元帅指挥士兵那样,经过很多层。就是传统的商品销售也是要经过进出口商、大盘商、批发商、代理商、经销商和大大小小的零售商等多层网络和多层利益驱动才能进入社会市场。那么直销有直销方式则力求省略中间商环节的庞大成本,由直销员直接将产品送到用户手里。但是也要倚仗直销员的的多层网络优势的存在才能出色的完成直销的商业目的。集体主义是团队精神的基础,而提倡团队精神是不能离开按劳分配的计酬原则的。高速公路以普通路要快捷,人们会在健全规则指引下提速行驶,而不会因为提速增加肇事就设置障碍,把行车速度还还原为普通路面的速度。各行各业都在不断的走进无远附近的网络世界,而不会因为某些作恶网吧就全面禁绝网络的存在和发展。

具体到直销,真正需要防范和打击是那些假借直销形式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非法传销犯罪活动。直销无论是单层次还是多层次,不过是市场营销的一种方式,像一切事物那样,具有双刃剑的性质。然而,工具毕竟是工具,需要考验的是掌管工具的人;我认为,只要加强对直销行业的督察,要求直销业者加强企业管理、加强直销人学习产品知识、公司规章制度与国家政策法规,培养直销员正确的从业技能和经营理念就能避免其盲目冒进带来的负面效果。我想讲这工具是工具,这要砍人的不是工具,是谁?是要考验你掌管工具的人。原子能可以变为原子弹,核裂变了那力量很大,一层一层的,但原子能也可以变为大规模杀生武器,我们反对大规模杀生武器,但我们不能反对原子能。

事实上,销售商品的行为与拉人头敛财的行为两者之间泾渭分明,有着根本区别。我们从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公布的资料统计可以看到,我们看到很多材料啊,也有打的大案要案啊,但是那些非法传销团伙绝大部分都是没有经过正式登记注册。没有生产条件和能力,或者以低劣的产品为晃子拉人头进行诈骗的犯罪分子,事实上非法传销根本就不是在做商品的交易。非法传销是假借了直销名义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的金融集资。因此我认为,如果我们通过打击非法集资的经济诈骗犯罪这个手段来完成打击非法传销的目的,那就比以限制直销为手段来整顿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过,要准确的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国民素质有了长途增值,工商、公安多年积累的管理经验和市民大家对非法传销的主题将逐渐对引发社会动态的非法传销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形式,我们从直销条例的有关条例和直销还在发放来看高门槛的准入条件,严密的保障机制、物价政策和奖酬比例、完全的退货制度以及对直销员行为的严格规范等等已经限定了只有势力雄厚管理严格,注重声誉的企业才能进入这个行业。而且,政府完全可以要求直销业者及其直销员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义务,引导直销业者在单层次或者多层次的营运都去抵制非法传销,发挥其构建和谐社会造福大众的积极因素。这所谓就是是“水可以覆舟,水可以载舟”原子能可以做为发电,也可以做为大规模杀人的武器。那看你去怎么掌握。

我刚才不是反对这条例说非得开放多层,我是在说什么啊,把多层团队列入非法,是非法传销这定义不对,错误。我是在国外,我是在美国生活几十年了,这个国外的人呢,也很关注中国直销他们就认为这条例在文字表达上有点问题,我不知道我这提法是不是能传达到那个立法者的耳朵里。需要改正,不改正让人家笑话,没准变为一大笑话,应该尽快改,我很早提出过这问题,但是我得到一回应是:那法怎么不能说朝令夕改是吧,那你错得改啊那不准确了。

胡锦涛总书记在16届六中全会中指出要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来加强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温家宝总理在本次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传销和变相传销、偷逃骗税、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的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及其重要的保障。我相信,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市场环境的日益成熟,目前的法规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以集资诈骗为特征的非法传销势必会受到严厉的打击,直销行业包括单层次和多层次的完全市场经济意程方式,将会在中国获得与时俱进的发展空间,并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诸位。

关德园先生:世界华人文化与经济发展中心董事局主席;北美第一开发集团总裁;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副理事长;中国国际交流中心常务理事;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高级顾问。邮箱:nafda@ms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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