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中的损失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追回?
发布: 2026-08-13 11:06:30 作者: 佚名 来源: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为获得高额投资回报
参与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
进行非法传销所产生损失
投资者为了能挽回自己的损失
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
这类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2020年,蔡某向赵某介绍海汇国际投资项目,由其帮赵某开立投资账户,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赵某按照蔡某的指示向侯某账户累计转账290000元,并由蔡某帮赵某管理投资账户资金的流入与流出。
2021年3月至2025年2月,蔡某累计向赵某转账125000元。同时,蔡某向赵某出具“担保书”,承诺“若出资本金拿不回来,愿赔偿赵某损失。”截至目前,赵某尚有165000元投资款未得到返还。赵某认为因蔡某、侯某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追回剩余本金,遂向仙桃法院起诉,要求侯某、蔡某返还投资款。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赵某、蔡某、侯某的陈述,蔡某使用赵某的手机代其在海汇国际平台注册投资账户,赵某明知其通过蔡某向侯某转账的款项用于海汇国际(DRC)投资项目,而海汇国际(DRC)投资项目属非法传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1999年4月6日[1999]民他字第2号)的通知精神,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赵某的起诉予以驳回。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一审裁定作出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传销系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参与传销的投资款、收益等均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在参与市场投资过程中,应提高防范意识,注意投资交易内容、标的、方式的合法性,选择规范合法的投资渠道,务必警惕“高额回报”“项目投资”“资金理财”等传销陷阱,避免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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