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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传”条例迎重大修订,“团队计酬”认定有望明晰

发布: 2026-06-25 18:24:36    作者: 于娜   来源: 华夏时报  

  传销早已“进化”出无数新面孔,法规的回应不能止步于技术性修订——这是一场监管思路的深层重构。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6月28日。这是该法规自2005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大修。征求意见稿共5章37条,首次明确网络传销定义,并新增多部门联防联控、资金监测、信用惩戒、“处罚到人”及互联网平台责任等措施,力图构筑全链条打击体系。
  围绕修法的积极意义、完善空间以及行业期待,《华夏时报》记者采访了法商领道研究院创始人、原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创始院长孙选中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谦教授,以及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营商环境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胡远江。受访的三位专家均对修订稿将网络传销纳入打击范围给予肯定,但同时指出,条例在传销核心认定标准上延续2005年的框架,尤其是对“团队计酬”的界定仍存在模糊地带,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修法既要精准“打传”,也要为“规直”留出空间,《直销管理条例》修订同样牵动行业神经。如何在打击违法与保护合规之间找到平衡,如何在“打传”与“规直”之间实现制度闭环,成为立法者、监管者与行业共同面对的长期命题。
 
  填补网络传销监管空白
  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时,均未对“网络传销”作出专门界定。孙选中指出,20年来,拿牌直销企业逐步规范经营,而未受条例直接管控的网络传销却大量泛滥。投机者利用这一法规真空,衍生出各种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乃至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的传销模式,但执法部门缺乏专门针对网络传销的明确法规依据。
  杨谦表示,此次修订可以归纳为三个明显特点:一是首次明确做出网络传销的定义,突出了打击传销活动的针对性;二是完善对传销违法的监管链条,强化传销监管的操作性;三是加大对传销违法的惩治力度,明显加重了法律责任,提高了对传销犯罪的震慑性。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应用越来越普遍,商业模式迭代越来越频密,不法分子借机变换手法进行网络传销,网络成为传销违法的重灾区,其波及面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传统的监管理念和手段难以有效遏制,此次拟做出的修订充分体现人民政府监管为民的理念,聚焦以提升执法能力为核心实施监管,对打击传销工作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胡远江同样指出,这是继2005年条例以来的重大进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压实了互联网平台义务,建立了多部门联防联控格局,并将网信、通信、住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增列为打击传销相关部门。同时,新增资金监控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处罚力度上,罚款由定额罚改为以违法所得倍数处罚为主,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处罚到人”条款。
  对于这些举措,受访专家均给予了肯定。孙选中指出,此次修订给监管从形式转向实质带来了契机——实质监管,是监管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过程是以“拉人头”的资金流为主,还是以产品销售的资金流为主。胡远江强调,仅仅“打传”不是最终目的,规范直销发展才是根本——“规直”的前提,是清晰界定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这恰恰引出了本次修订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传销的核心认定标准应如何调整。
 
  团队计酬边界亟待厘清
  对于三类传销行为的争议焦点,胡远江指出,修订稿在传销定义的实质内容上与2005年版本相比并没有实质性改变,仍然保留了三种传销行为的判定方式。问题集中体现在第三种行为——“依据下级的销售业绩进行分配”——仍然被纳入传销打击范围。恰恰是这一条,导致了直销与传销在法律适用上产生模糊地带。
  孙选中认为,直销与传销的界限模糊,正是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他指出,直销和传销都采用了“多层次计酬”方式,但两者有本质区别。直销的多层次计酬,依据的是直销员销售产品的业绩;而传销虽然也采用多层次计酬,但分配的是强迫加入者缴纳的“人头费”,或者是以名义上的产品为幌子。“直销是一种不通过中间商的销售方式;既可以是单层次,也可以是多层次。”二者的区别就是要看是“卖产品”还是“拉人头”,要看整个过程是产品的流动,还是人头和金钱的流动。他认为,条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承认“多层次计酬机制”的合法性,有效区分传销和直销。
  杨谦表示,从海外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传销的认定的确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因素,不能期望用简单的条款规定就可以解决。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的框架下,对传销定义谨慎调整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从目前的实操场景看,恶性的网络传销与合规企业对商业工具应用的两种情况并存,如何在遏制网络传销蔓延的同时,包容企业运用商业工具进行商品推广销售的行为,条例的修订应该尽量考虑到这种平衡。“传销行为的本质在于商业欺诈,其基本特征就是商品的道具化,很多网络传销行为是连商品都没有的所谓虚拟经济。从这一点看,进一步突出形式和实质的区分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杨谦建议增加对交易真实性的判断作为界定传销行为的标准,例如在对传销的定义中增加一个限制,即“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使行为主观意向、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三者共同构成判定传销行为的标准,最大限度地提高打击传销违法违规的精确性。另外,为提升监管透明度与可预期性,建议配合法规出台操作指引,让企业合规更易落地。孙选中在分析中指出,真正规范的直销企业有自己的生产基地,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生产有价值的产品,经销商本身就是购买者和消费者;而传销参与者自己花钱买的产品自己都不消费,因为他们知道没有实际价值,买来是为了“套人”。修订稿仍然把“下级销售业绩计酬”纳入违法打击范围,会导致直销和传销在实践中难以区分。
  关于如何解决,孙选中指出,首先应遵循《刑法》的权威界定。200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该条款并未将“以下级业绩计酬”纳入传销认定,只明确了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和返利属于传销行为,行政法规应与最高法律保持一致。其次,要关注“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这一源头——《刑法》第224条界定传销时,第一条就是此要件。此外,参照“两高一部”2013年司法解释,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多层次计酬进行性质区分的最终指向,正是让直销与传销各归其位——这既需要《禁止传销条例》在“打传”端精准发力,也有赖于《直销管理条例》在“规直”端同步推进。
 
  直销行业期待价值重估
  如果说《禁止传销条例》解决的是“打什么”的问题,那么《直销管理条例》要回答的则是“怎么立”。对于这部同样牵动行业神经的法规修订,受访的三位专家均表达了行业对“规直”的深层期待。
  孙选中指出,推动两个条例的修订,要从本质上来重新认识直销。直销修法,在法商角度看并不复杂,就是不要脱离直销的本质,要回到经济活动本身。经济活动本身很简单,就是生产、流通、消费。直销的竞争力和优势是改变流通方式而产生的。传统经济是生产者通过中间商层层传递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直销则让消费者成为分享者,通过层层分享完成销售。“层次”是一个经济问题,是流通环节的客观存在。未来的直销一定是走向网群化的方式,修法要承认这种未来的走势。监管要从形式转向实质,清晰界定直销与传销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实现精准监管,同时完善多层次计酬边界及信息披露制度。
  杨谦表示,20年来《直销管理条例》很多年没有进行过实质性的修订,中国的经济从工业经济进入了信息经济,现在正迈入AI引导的数字经济,社会交往方式越来越多元的确已经到了重新审视直销监管规则的时候了。虽然直销在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其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积极作用应该予以肯定。发挥审批制度的规制效应,建议采取经营许可年检制度,建立起行业进出的规范秩序;对于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减少乃至取消不恰当的对企业经营的限制。从这些年的经营实践看,放宽对分支机构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的刚性限制,采取负面清单方式扩大企业商品选择的范围,以及减少对企业销售人员培训的限制等,都是需要讨论的方面。
  胡远江从行业需求角度补充,行业对《直销管理条例》修订的期待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为企业减负,包括服务网点设立、产品范围、区域管理等方面的调整;进一步促进企业活力。预计的措施包括服务网点可能调整覆盖面,产品管理可能从审批制走向备案制或公示制,区域管理可能进一步放开。
  关于直销行业的积极价值,2023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直销管理条例》修订立法调研时指出,直销行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促消费、增就业、稳外资、保主体以及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等方面,有着独特优势。
  胡远江介绍,直销从业群体数量可观,对促进灵活就业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对知识层次相对弱化、年龄不占优势的群体,承载了相当规模的就业群体。在大健康领域,直销行业大量营销人员扮演着义务科普员的角色,对国民健康素养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杨谦表示,互联网经济互联互通的发展必然带来新商业模式的涌现和传统商业模式的变革,社交元素的普遍应用就是一个主要的趋势。社交型商业线上如社交电商,线下如直销,虽然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并不是很高,但作为不同于传统商业的商品经销方式,已经成为一部分消费者购物的一个渠道,对于满足部分人群的消费需求是有特殊作用的,例如变企业商品的被动销售为主动销售,对于健康产品企业来说这尤为重要;从一般的社交连结到社群交往不仅提高顾客的消费体验,也能创造和挖掘消费潜力;同时社交商业本身也可以成为小微创业的有效途径,数以百万计的个人创业者在社交电商和直销领域创业,成为很多人的谋生手段。
  在执法层面,胡远江建议监管部门把监管与指导、打击、服务、治理相结合,不能简单地一刀切。防范、管控、治理、打击适度融合,有批评教育、行政训诫、综合治理,先期治理,再到精准打击,真正打击的是对社会危害极大的行为。他同时建议,要建立完整的防控体系,露头就打、露头就治、露头就防,防止蔓延成不可控局面,少用运动式清洗和一刀切,因为那样容易误伤合规的平台和企业。
  随着《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进入倒计时,以及《直销管理条例》修订的持续推进,如何在打击违法与保护合规之间找到精准平衡,如何在“打传”与“规直”之间实现制度闭环,将是立法者、监管者与行业共同面对的长期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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