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典型案例:70名受害者被骗超2000万元
发布: 2026-05-21 10:51:07 作者: 佚名 来源: 直销管家
公益的底色是纯粹,传销的本质是敛财。当不法分子将公益变成新马甲,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悄然吞噬了70名受害者超2000万元的积蓄。5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信发布典型案例,揭示了一起以“唤醒身边人从事公益活动”为名、实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被告人江某某、彭某某、卫某某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

设局:以“公益”为幌子的金字塔骗局
2022年3月,被告人江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自称“善德鑫慈善公益协会”会员的上线。在上线的授意下,江某某以“唤醒身边人从事公益活动”为由,直接或间接组建多个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并协助上线向群成员宣传一个投资平台。
该平台宣称可充值购买“房地产开发、垃圾处理、新能源”等虚假项目,平台理财产品具有“投资灵活、稳健收益、安全保障、收益率高”等“优点”,并按照投资金额的不同将投资人划分为10个等级,等级越高获得加成收益越多。
同年6月,江某某听从上线指示成立线下工作室,专门推广宣传该投资平台,在拉拢人员投资的同时,鼓励下层人员发展下线,并按照“三级佣金”模式予以奖励。这期间,彭某某、卫某某相继加入传销管理团队,彭某某负责宣传讲解、推荐投资,卫某某负责统计报表等工作。
2022年11月18日,该投资平台突然关闭,部分投资人发觉无法取回投资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江某某传销团队成员共计70人,造成总损失金额达2038万余元。
定性:传销资金超3000万,二审终审锤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移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认定,江某某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等方式介绍、宣传投资平台,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金额为返利依据进行非法盈利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层级达到至少三级、30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累计超过3000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即构成犯罪,而传销资金数额达到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加重量刑情形。本案传销资金超3000万元,远超“情节严重”标准。庐阳区检察院依法对江某某、彭某某、卫某某三人提起公诉。2025年11月4日,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均获罪。宣判后,江某某提出上诉。
2026年4月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江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预交罚金,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6年4月3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江某某、彭某某、卫某某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刑罚,并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警示:慈善不是敛财工具,公益不是非法集资遮羞布
承办检察官在案例发布时特别提醒:当前有不法分子假借慈善公益之名,利用网络平台包装虚假公益项目,以爱心帮扶、高额回报为噱头招揽社会公众投入资金,同时以“拉人返利”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扩张规模,实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
慈善不是敛财工具,公益更不是非法集资的“遮羞布”,对打着慈善公益旗号、靠发展下线返利、靠投资项目返本付息的,要提高警惕。
近年来,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的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时有发生,其显著特点是无实体项目支撑,却许以受害人高额回报。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擦亮双眼,筑牢防线,远离非法集资,抵制传销活动,对号称“慈善公益”、实则“拉人头返利”的投资项目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轻信“高收益”而陷入违法犯罪者设下的陷阱,共同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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