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直销网 中国直销网
当前位置:首页 > 非法传销打传前线>> 正文

“大竞合”下的传销类犯罪浅析

发布: 2022-08-05 11:38:38    作者: 佚名   来源: 澎湃新闻  

  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才能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进而才能择一重罪论处。似乎言外之意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身并不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当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则同时构成了集资诈骗罪。然而事实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诈骗类犯罪,其行为人主观上必定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宋某娜犯集资诈骗罪为例
  被告人宋某娜谎称发展事业要进行融资,为此找到宋某林、王某等人帮忙,经过商议,由宋某娜在澳大利亚注册名为“hgf”的公司,并以此公司为依托,谎称该公司的原始股可以增值,引诱他人投资加入,并不断发展下线,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设定相应的鼓励机制,发展人数越多,所处级别就会越高,获得的奖金池会越多,奖金则是以虚拟的电子货币进行发放,会员可以进行自由买卖或者提现(扣除5%的手续费),至案发日,其会员已经达到90 层之多。最终法院判决宋某娜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宋某林等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上述案件中,宋某娜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发起人,其对行为的性质具有明确的认知,即其进行非法集资的目的并非为了发展事业,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因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完全具备了“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这四个特征,说明其行为明显具备非法集资的性质。这也是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条件。虽然其非法集资活动采用了传销犯罪的发展模式,但是将其行为直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明显过轻,因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件判决较为合理。
  在“大竞合论”的维度下,科学的对传销式非法集资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定性有利于贯彻立法原意。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的产生,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的界限变得不那么清晰,与其纹尽脑汁的区分二罪之间是法条竞合抑或是想象竞合,不如只承认“大竞合”关系的存在,在处理具体的传销式非法集资行为时,只需择一重罪论处即可。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确实能证明行为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应当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今日新闻头条
我也说两句
验证码:    
已有评论 0 条 查看全部回复
全搜索

站内最新

直销资讯 直销研究

最新文章

直销公司 直销人才

相关·文章

教育培训 健康美容

热点·文章

直销家园 直销论坛

推荐·文章

人才首页 我要加入

直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