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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金融类传销犯罪立案管辖之制度壁垒

发布: 2022-06-16 11:22:06    作者: 佚名   来源: 豆蔻财经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对网络犯罪的犯罪地进行了扩大解释。犯罪地外延的拓展有利于全面的打击犯罪,从某种意义来看,避免出现网络犯罪无人管辖的情形。此时,由于多个侦查机关都具有立案管辖权,各个侦查单位只能请求上级机关进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许多案件的管辖重叠,但是由于指定管辖缺乏详细的适用标准,指定管辖不明进而导致金融类传销犯罪的立案管辖常常发生冲突。当前指定管辖并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只存在一些较为模糊的管辖原则作为指引。因此,为了避免出现重复立案和抢先立案的情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事前监督
  侦查机关在面对跨区域案件时,并不能确定自己是否属于主要犯罪地,因此立案工作常常具有盲目性。一旦次犯罪地侦查机关抢先立案,将导致主犯罪地侦查机关的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他们不仅要面对大量被害群众的举报,且无法重复立案,将导致侦查机关陷入进退两难之中。此时,面对案情重大、跨区域的金融类传销犯罪,侦查机关应当事先与同级的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起到了立案监督的作用。同时,检察机关能够为侦查机关的立案工作提出建议,从而防止立案不当导致诉讼程序运行不畅的情形。作为事前监督原则的一项举措,检察机关不仅发挥其外部监督的作用,而且还能避免立案工作陷入两难境地。
 
  (二)加强立案情况通报
  立案之后的警情通报属于一种事后监督,通报的发出意味着该侦查机关将作为主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为了找准主侦查机关,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有必要及时向其他犯罪地侦查机关和同级检察机关进行立案前的通知。其他犯罪地的侦查机关在得知该信息之后,可以将当地的金融类传销犯罪现状予以反馈,双方可以就立案材料进行比对和分析,从而确定最优的立案机关。即便是侦查机关对于此类犯罪的案情信息掌握不充分,仍然可以向同级的检察机关进行报告,检察机关对立案管辖采取程序性审查,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三)优化立案工作
  1.完善提级管辖
  基层公安机关面临警力和科技不足的处境,一些县级侦查单位并不具备应对全国性金融类传销的办案实力。因此,侦查主体的级别越高,其应对此类犯罪的胜算也就越大。比如,我国的W省已经建立了部分刑事案件省级主办的模式,这从根本上解决了不当管辖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省级主办模式大大提升了合成作战的水平,全省的侦查资源得以充分调动,无论是全国性案件还是跨国的大案、要案都能被妥善处置。事实上,立案管辖应当体现一一对应的原则,侦查机关的办案能力只有和案件实现匹配,才能最终破除立案管辖的壁垒。
 
  2.遵循先行立案原则
  实施先行追诉需要考虑具体的案情,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才能适用先行追诉。比如,在金融类传销犯罪中,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和主要犯罪地无法在第一时间进行确认,侦查人员便可对其先行立案。先行立案工作的开展与立案通报、检察机关的事前监督并无冲突,在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之下,立案工作的目的性和合理性得到有效的背书。从外部来看,先行立案是一种最优的方案,不仅及时打击犯罪的嚣张气焰,还能极大地避免延误战机。从内部来看,先行立案更是一种科学、高效的行政行为,这使得立案工作摆脱对指定管辖的依赖,实现了立案工作的最优化。
 
  积极引导金融类传销犯罪之并案侦查工作
  并案侦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反映着侦查人员对于案件的认识和把握,每个步骤的实施、每个环节的突破都需要侦查人员进行大量有意识的思维活动,以推动整个并案侦查的发展。因此,侦查组织串并意识的高低,将影响着案件串并的成功率。侦查组织依托于大数据平台和人工智能系统,使得并案侦查更为便捷,极大提升了案件串并的效率。
 
  (一)提升并案思维
  侦查模式中的理念就是指贯穿在侦查模式中的反映了侦查规律的并具有引导、支配、决定侦查活动的观念、看法、信念。在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要改变原先被动侦查的定势思维,逐渐向主动侦查思维进行过渡。一方面,坚持数据主导。“有关犯罪的一切现象皆可数据化。凡是皆可量化,皆可数据化”。不同于传统的侦查模式,涉案信息的获取依赖着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获取这些信息的途径更为单一,只能从侦查工作中进行提炼。当前,信息化发展较为迅猛,大数据警务已经逐渐深入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此时,对于数据的掌握和重视程度将直接关系着案件侦破工作的成败,侦查人员应当从根本上树立数据保护意识,全面地认识到数据的重要性与关键性。
  另一方面,重视相关性因素。案件串并的本质就是对相关性因素的重组和利用,将一些看似并不相关的信息进行匹配,从而发现两组对比信息的相似之处。侦查人员应当培养相关性思维,“相关性思维的养成使得收集数据不再拘泥于因果关系和数据结构标准,而是坚持相关性标准,这样不仅要采集结构化数据,还要采集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相关性思维无疑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工作量,对其收集数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这些原始素材的收集却是大数据运算和人工智能推演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二)优化并案侦查工作
  串并案件的侦查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发现案源、确认案源和开展侦破。每一阶段的工作都环环相扣,前者往往是开展后项工作的基石。为此,下文将从两个方面来优化、改进并案侦查工作:
  第一,重视并案证据信息的收集。作为串并案件启动的第一步,对于串并案件的案源收集变得至关重要。在实践中,专案专办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锁定往往离不开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侦查人员应对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证据进行全面收集,从中发现其可能参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犯罪证据不同于情报和线索,它作为一种基础性的资料往往无可替代。
  一方面,案件中有效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节省对其甄别的时间。证据的收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通过对现成的证据进行分析,从本质上提高了案件串并的效能。另一方面,涉案证据蕴含着大量的信息,具有可挖掘性。金融类传销犯罪案件中的证据种类较多,多种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其中涉及大量身份信息、资金流动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对于这些证据的查询、清洗和穿透变得十分必要。
  第二,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并案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并案信息的类别较多且数量庞大,侦查人员通常难以从中比对出串并案件,也无法对并案信息进行全面的、精准的分析。比如,我国现行公安系统已经建成有多个数据库,包括“指纹数据库”、“物品信息数据库”和“涉案人员信息数据库”。这些数据常常混杂在一起,交叉后迸发出巨大的信息量,介于人脑的运算能力有限,往往无法全面分析上述信息。但借助人工智能的科学算法,不仅能够将系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数和现场遗留物等客观信息进行分析,还能将案件性质、犯罪手法、犯罪动机等主观信息纳入其中。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丰富串并案分析方法,从多个维度出发来找寻关联,从而挖掘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规律,最终通过大数据可视化技术将这些研判信息予以陈列。此时,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比对结果作出最终的决策,这也是实施并案侦查的关键一环。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人类对其的依赖性与日俱增,其对于数据处理具有相当的优势。但是,我们仍然要警惕算法独裁带给侦查工作的外部性风险,过度依赖将使其误导侦查的方向。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妥善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既不能将其沦为单纯的工具,从而走上工具主义的道路。与此同时,也不能让它替代人脑做决定,尤其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并未完全成熟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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