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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成为会员吸收发展下线太原警方破获传销活动案

发布: 2022-02-14 10:42:09    作者: 刘友旺   来源: 太原晚报  

  娄烦女子苏某交纳1.2万元成为农业公司会员后,采取授课、“实地考察”等形式积极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2月13日,娄烦县公安局消息,该局日前破获了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对犯罪嫌疑人苏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20年底,娄烦警方接到一条线索,我省公安机关打掉以马某、耿某为首的传销组织,娄烦女子苏某涉嫌参与其中。今年2月10日,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和大量调查取证后,将50多岁的苏某抓获归案。
  经查,马某、耿某在朔州成立了一家农业公司,承诺交纳4000元、8000元和1.2万元成为会员后,可领取相应价值的农产品、返还会员费,还可通过发展下线抽取一定比例的分红,涉嫌传销。2014年,苏某经人介绍,交纳1.2万元成为会员,并担任娄烦代理点的负责人。
  2014年至2015年,苏某通过微信宣传、组织老师讲课、实地参观考察等方式,吸收发展会员100余人,下线层级达到10层。通过发展下线,苏某共获利8万余元,其后她又将这些钱款用于购买农业公司所谓的“原始股”。
  目前,苏某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传销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民警介绍,《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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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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