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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做生意诱骗他人到成都参与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被判刑

发布: 2022-01-05 11:28:33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防骗  

  1月2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获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传销案件进行宣判,两名“1040工程”传销组织骨干人员因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被判处5年10个月、8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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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以来,贺某刚(已判决)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3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亢某稳于2017年6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先后担任“自配”、“发展”、“能素”、“自总”、“申购”等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
  被告人梁某芬于2015年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担任“能素”、“大总”等职能窗口,2017年12月成为该传销组织的“直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管理等职责。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涉案人员上千人,涉及金额上亿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梁某芬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大丰北派出所投案;2021年4月8日民警在云南省曲靖市将被告人亢某稳挡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亢某稳、梁某芬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芬虽然并不是该传销组织的创建者,但其参与该传销组织的时间较长,担任的职务较高,在整个传销体系的发展过程中起到组织或者管理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亢某稳参与传销组织的时间相对较短、担任的职务相对较低,在该传销组织中仅起到协助管理或者协调等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梁某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亢某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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