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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110救命!”天上飘下100元,民警发现:不只是传销这么简单

发布: 2021-09-26 10:53:13    作者: 佚名   来源: 潇湘晨报  

  2020年10月24日中午1点多,株洲市民孙毅路过芦淞区珉阁大厦时,发现地上有一张纸币。出于好奇,他捡起纸币,意外看见上面写着“打110救命,入户细检”的字样。
  孙毅猜想珉阁大厦里肯定有人正面临危险,于是立即报警,并将纸币交给赶来的警察。
  经过排查,警方锁定了珉阁大厦C座708室。当时房间里正聚集着十几个年轻人,其中年龄最小的还不满20岁。现场取证后,警方初步断定这是一个传销团伙。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更多细节渐渐浮出水面:这并不是普通的传销组织,而是一个以恋爱等为幌子将受害人骗进窝点实施暴力犯罪的涉恶团伙。
  近日,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公开,多名“95后”及“00后”被告人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获刑,其中最高获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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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后牵头组织,多名00后参与“传销”,把窝点称为“家”
  珉阁大厦楼下的纸币是被害人杨乐扔出的。
  2020年10月6日他在网上认识赵丽后,两人成为朋友。10月11日杨乐来到株洲,被赵丽带到珉阁大厦708房。见屋里有八九个人,杨乐感觉不对,说要报警。李欢、张三、周小波等人掐住杨乐的脖子,将他从客厅拖到房间里,还收走了随身的手机、手表等物品。杨乐在他们的逼迫下交了五千余元,还因逃跑被发现,头被他们按进水桶中。
  两周后,杨乐找到机会避开看管他的陈建国,将写有求救字样的纸币塞出了房间。恰好,孙毅路过大厦时偶然发现这张纸币,叫来警察,杨乐等人这才获救。
  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到2020年期间,李欢、张三、周小波、王明、陈建国、赵丽等16人先后来到株洲市,加入同一传销组织。他们当中年纪最小的还不到20岁,年纪最大的也不过23岁。
  该传销组织在株洲多地租赁房屋设立传销窝点(俗称“家”),以“天津天狮”的名义按照原“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框架,安排、指示传销成员通过网络虚构交友恋爱、帮找工作等方法骗他人到传销窝点,采取暴力、以暴力相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交纳钱财购买虚拟产品。例如控制被害人使用手机、用暴力胁迫被害人交钱、限制被害人外出等。
  该传销组织的人员通过购买虚拟产品和发展下线的方式,逐次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和“杠哥”。
  其中,李欢于2019年4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当年10月升为“主任”,2020年8月转入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某小区704房间的传销窝点,并担任该窝点的“主任”。管理一段时间后,李欢被提拔为“杠哥”,该窝点交给其他“主任”管理。李欢作为“杠哥”,负责管理主任,安排主任的工作,收取主任交的钱款并交给上一级经理,给主任和业务员发放工资。
 
  暴力胁迫被害人,有人被威胁“跑了就锯掉手脚”
  据被害人柳林的陈述,2020年7月他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张三,张三以男女朋友名义让柳林于2020年7月25日到株洲。柳林本以为自己正赴一场浪漫的约会,没想到随张三到达芦淞区上述小区704房后,柳林的手机被张三拿走,周小波也抢走了柳林的随身物品。
  第二天,704房里的人做自我介绍并要柳林去唱歌。柳林不愿意,周小波和王明两人不由分说,将柳林按在地上,用脚猛踩他的背部,呵斥柳林要他听话。之后另外几名业务员开始给柳林上课,灌输“直销不违法”。7月28日下午,柳林不愿接受陈建国的投资请求,被陈建国按在地上威胁。柳林心生害怕,于是答应了投资。业务员对柳林说要购买2800元产品,卖的产品越多以后拿钱也越多。
  后来又有其他业务员逼迫柳林“投资”,且用拳头击打他的脑袋、抓住他的头发将他按倒在地,柳林无奈只好骗父母要钱。2020年10月15日,柳林被带到株洲市芦淞区珉阁大厦窝点,直到被解救。
  与柳林的经历相似,另外10名被害人都是在交友软件上结识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被骗到株洲。在和业务员见面后,被害人被带到窝点,随后被收缴手机和随身物品,被迫切断与外界的联系。组织内分工明确,有打手、拉人头的业务员,还有人专门负责守门。被害人不能出门、不能玩手机、必须按时上课、参与“投资”,还有人被威胁“如果跑了就锯掉手脚”。
 
  法院: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21年6月3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李欢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害人柳林等人是自愿购买产品”等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伙同他人有组织有预谋采用固定模式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被害人财物被劫取之后,为使被害人加入其所在组织,仍伙同他人采取反锁房门、专人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
  李欢、张三、王小波等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内部要求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成员之间的联系有一定的牢固性,以暴力、威胁手段,有预谋有固定模式地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的社会危害后果,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法定条件,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终审裁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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