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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投资2万一年变4万”辽宁一传销组织头目判刑六年

发布: 2021-07-27 16:23:37    作者: 佚名   来源: V眼看大连  

  2016年开始,河南晟启公司开始在辽宁大连地区发展下线。这个公司号称投资2.16万元,就可以拿回4.32万元,还能拿到6箱酒和玉石。这令不少心存贪念的投资者趋之若鹜。2021年7月,晟启公司这一传销组织在大连地区的头目王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庭受审。仅在王某旗下发展的“会员”就达到数十人,收取投资款680余万元。王某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刑六年。
  王某,女,1969年出生,家住辽宁大连沙河口区。
  2016年,河南晟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投资返利的方式招揽会员、发展下线。其规则是:每单投资为人民币21600元,投资人投资一单即可成为该公司会员,在公司的网络平台获得一个账户,该账户在每个工作日会返给投资人200积分,1积分相当于人民币1元,返到43200分为止,积分可以提现。在投资一单的同时,该公司会给投资人6箱酒或玉石等商品。公司的会员还可以为公司招揽新会员,每直接招来两单投资可得到10800积分,其下线会员每招来一单投资,可得到108积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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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30日,王某到晟启公司考察后,投资人民币43200元成为该公司会员。回到大连市后,王某相继发展了郑某、于某、赵某等下线会员。郑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组织了“延晟团队”,继续发展了不少会员;于某在大连市金州区组织了“虎晟团队”继续发展会员,两个团队的层级均发展到三级以上,会员总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多数会员通过王某向晟启公司投资。
  2016年4月至12月,王某在大连市中山区、沙河口区、金州区等地多次组织召开招商会、年终大会等,宣传、推荐晟启公司的项目,扩大组织层级、发展人员、骗取财物。截至2017年1月17日,王某直接或间接收取其下线会员缴纳的投资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804007元,并转汇给晟启公司。
  2019年9月24日,王某在山东省青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西岗区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组织、领导以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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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不服上诉,称其不是组织者,也不是大连的第一人,郑某、于某、赵某均非其本人发展。2680580元是其帮助郑某团队、于某买激活码的款项,除此之外均不是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其他会员缴纳的投资款。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组织、领导以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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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名证人证实,王某是晟启公司在大连地区的报单中心,并给其安排上级人员,其所发展的下线全部通过王某来报单;王某在侦查阶段也曾经供述其知道是传销活动,郑某是其下线。现有证据证实郑某、于某发展两个组织的层级已经达到三级。王某对于账户中超百万的电子币无法作合理解释。结合晟启公司的规则,能够认定上述转账款项系来源于下线的投资所得。其中,王某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郑某、于某等三人的资金即达到2680580元,累计资金数额远超过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是否是“大连第一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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