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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锁经营为名在常州、九江从事传销活动 23名传销骨干被公诉

发布: 2021-07-20 16:46:05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防骗  

  近年来,随着各地执法部门严打传销,异地传销参与者逐年减少。而传销组织为逃避打击,也经常转移窝点,但不管逃到那里,终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还在从事传销活动的传销头目,不要企图想逃避法律追责,更不要心存妄想。那些参与者睁大你们的眼睛,理性思考,不要在被传销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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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韩某甲、王某甲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韩某甲经徐某某介绍在江苏常州加入“1040阳光工程”,发展了王某丁、黄某某、魏某甲为直接下线,2019年4月晋升为老总级别。韩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经过不断地发展、重组,最终组成1号至7号七个家庭的团队,每个家庭十余人,由韩某甲进行统管。
  2020年期间,另外一个家庭跟随韩某甲团队一起发展,被编号为8号家庭。八个家庭的成员在江苏常州以做生意等名义引诱亲戚、朋友、同学等加入该组织,家庭之间也会相互交流、学习、借鉴,以便更好发展下线。
  2020年7月16日、17日,八个家庭的部分成员乘坐大巴、私家车来到江西省九江市,在濂溪区多个小区设立传销窝点,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韩某甲以家庭模式对其团队进行管理,每个家庭配有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窗口总管等管理人员协助其管理。1号和3号家庭由韩某甲亲自管理,管理人员由韩某甲决定,其余家庭的管理人员由各自家庭的老总决定。经各自家庭的老总和韩某甲开会讨论,最终韩某甲决定任命被告人王某甲为8个家庭大总管的牵头人,被告人胡某某为自律总管的牵头人,被告人陈某甲为能力总管的牵头人。
  王某甲、胡某某、陈某甲会定期组织各个家庭的相应总管开会,传达韩某甲的指令,了解各家庭成员、发展下线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讨论、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会议上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给韩某甲。
  被告人何某某、伞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刘某某、蒙红云、李某甲、李某乙分别为1号至8号家庭的大总管,管理各自家庭的一切事务,及时掌握家庭成员思想动态、发展下线等情况,与老总对接,进行上传下达;在牵头人王某甲组织的会议上,接收上级指令,汇报各自家庭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参与讨论解决办法,会后予以落实。上述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
  被告人胡某某、朱某甲、王某乙、张某乙、高某某、蒋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分别为1号至8号家庭的自律总管,负责家庭成员的纪律,包括家庭成员的时间管理、言谈举止、卫生状况等,对违反纪律的家庭成员进行处罚;监督其他家庭成员的遵守纪律情况并进行处罚;在牵头人胡某某组织的会议上,接收上级指令,汇报各自家庭情况、遇到的问题等,参与讨论解决办法,会后予以落实。上述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
  被告人韩某乙、陈某甲、李某戊、华某某分别为3号、6号、7号、8号家庭的能力总管,负责家庭成员的能力提升,组织成员锻炼口才;还会受邀到其他家庭授课,授课内容为团队成员间的拜访、引导新成员加入的铺垫、邀约、沟通等;在牵头人陈某甲组织的会议上,接收上级指令,汇报家庭情况、遇到的问题等,参与讨论解决办法,会后予以落实。上述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丙分别为3号、4号家庭的窗口总管,负责召集家庭成员学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羊皮卷》等;在牵头人组织的会议上,接收上级指令,汇报工作情况,针对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会后予以落实。上述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培训、协调等职责。
  2020年7月19日12时40分许,韩某甲、张某乙、张某甲、王某甲、蒙红云、王某乙、蒋某某、何某某、胡某某、伞某某、朱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甲、李某丙、高某某、刘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某酒店被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于次日移送濂溪区公安分局。同月21日11时许,李某戊、华某某、陈某甲、郭某某、王某丙、韩某乙在九江市濂溪区八里某传销窝点被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后移送至濂溪区公安分局。
  202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韩某甲黑色奔驰E300L轿车一辆。2020年11月15日,王某甲退还其下线李某己人民币10000元,取得对方谅解。2021年1月2日,王某甲退还其下线韩某丙人民币10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王某甲等23人以从事“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产品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且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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