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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平台开展传销活动 衡水一人被罚没122万多元

发布: 2021-07-14 15:09:57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  

  7月1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衡水籍杨某某利用“包邮送”及“悦得劲”两个网络平台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案,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7604.57元; 2、罚款人民币739000元整,罚没款合计122660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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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某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案事实、经过
  2020年12月18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衡水籍人员在“悦得劲”网络平台上参与传销活动,经过对该网络平台进行调查,“悦得劲”网络平台营销模式涉嫌传销。
  2020年12月21日,杨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某酒店组织传销人员召开会员,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局执法人员协助下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对当事人及几名雇佣人员进行了询问。
  经调查得知,杨某某曾在河北省衡水市通过“包邮送”网络平台涉嫌组织过网络传销活动,且被衡水市市民群众举报过。因此,将“包邮送”网络平台、“悦得劲”网络平台涉嫌网络传销活动合并调查处理。
 
  “包邮送”网络平台:
  2020年4月,杨某某和衡水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为更好的销售该公司经营的白酒,杨某某建立“包邮送”网络平台。通过微信群对该平台进行宣传,免费注册平台会员可以领取相应的商品,鼓励消费者成为代理商,并以招代理商的名义发展高级会员,会员根据级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比例的积分奖励,积分可以在平台兑换商品。实际在杨某某运营过程中销售的主要白酒其销售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
  杨某某为了进一步发展会员,推行会员每发展一名会员可以得到两元红包的返利,即推荐一名会员,推荐人可得到两元红包,被推荐人得到一份礼品;被推荐人再推荐别人成为会员,则被推荐人和推荐人都得到两元红包,新加入的会员得到一份礼品,以此类推,最高级别达到六级。
  后来由于杨某某在运营“包邮送”网络平台过程中免费送出的礼品数量过多,衡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力继续承担网络平台的运营费用,导致杨某某与衡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作终止,2020年9月17日“包邮送”网络平台停止运营。截止到该平台停止运营时,违法所得为14.65元。
 
  “悦得劲”网络平台:
  杨某某在停止运营“包邮送”网络平台后,随即赶赴廊坊,并与某美容店负责人达成口头协议,为其推广“某某卡”。随后杨某某建立“悦得劲”网络平台,并将“包邮送”网络平台所有会员打包平移到“悦得劲”网络平台中,该平台与2020年9月27日正是运营,2020年12月21日杨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某酒店组织传销人员召开会议时被执法人员查处,该平台停止运营。
  经调查得知,杨某某在“悦得劲”网络平台推行“拼团”的运营模式,并利用“发团有奖励”、“拼不中全额退”、“团队分红”、“配资”等高回报的奖励制度引诱会员加入,自由会员缴纳2400元,购买一张某某卡,才有发展下线获得返利等资格(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购进某某卡的成本只有199元,市场价399元)、杨某某以大幅高于市场价认购商品的方式让会员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该平台“拼团”的资格,鼓励会员再度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层层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组成金字塔式的网格化布局,以会员消费金额、团队业绩为计酬返利的依据来谋取非法利益。截止到案发时,违法所得为487589.92元。
  杨某某所运营的“包邮送”和“悦得劲”网络平台,均是杨某某从陕西省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并由该公司负责上述两个平台技术问题的维护,随即执法人员调取“包邮送”、“悦得劲”网络平台后台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
  经执法人员对“悦得劲”网络平台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杨某某利用“悦得劲”网络平台共注册账号48643个,账号之间因推荐与被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层级最多的链条已经达到45级。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杨某某利用“包邮送”及“悦得劲”两个网络平台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会员以高价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获取发展会员的资格,利用高回报的奖励制度,引诱会员再度发展人员加入,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数量、变相交纳入门费和下线的团队业绩作为计酬依据,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杨某某的行为存在欺诈,损害了合作方和会员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降级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鉴于杨某某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当事人采用传销的形式,发展会员的目的主要为合作方式销售出更多的商品,其所涉及的传销行为不属于犯罪,无须移交。
 
  处罚结果:
  杨某某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87604.57元,罚款739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款合计122660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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