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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76人到燕郊参与传销活动 两名“众爱联盟”传销骨干获刑

发布: 2021-04-22 11:15:02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防骗  

  4月2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慈善互助的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加入“众爱联盟、众爱宏伟”的传销组织。
  被告人易某清、张某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易某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易某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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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易某清、张某伙同张某1、王某1、吉某、王某2(均已判决)等人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加入“众爱联盟”后改为“众爱宏伟”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
  该组织无产品、不提供任何劳务,以慈善为借口,宣传只要每人缴纳51000元到“众爱联盟”或“众爱宏伟”投资理财,便可以快速回本,还可以拿到150万元至450万元不等的高额回报。
  经统计,截止案发,共引诱王某3等76名下线参加该组织,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累计384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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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晋升制度
  该组织分为六个级别,自下而上分别是:互助层、互助1、互助2、红心1级别、红心2级别、红心3级别。要加入该组织需要投资人缴纳51000元,交钱后成为该组织的互助层人员。
  互助层人员可以发展下线,发展来的人员均放在互助层。当互助层人数达到27人时,互助层的27人均晋升到互助1,该27人按加入的顺序分别编号1-27,分为3组,每组9人:其中1、4、7、10、13、16、19、22、25分为一组,2、5、8、11、14、17、20、23、26分为一组,3、6、9、12、15、18、21、24、27分为一组。该三个小组单独发展,若其中一组的互助层人员达到27人,互助层人员晋升到互助1,并按上述方式分组。
  原互助1的9人晋升到互助2,互助2的9人分为3组,每组3人(不需按条件分配)。晋升到互助2的人员,若想晋升到红心1级别,需要9个互助1的人员及2个互助2的人员和1个红心1级别的人(这13个人),共同再去发展27个互助层人员,且互助2人员需要具备3个以上的直接或间接下线,否则直接被弹出局,被弹出局的人员可获得51000元,符合条件的可顺利晋升到红心1级别。
  红心1级别的人员直接晋升到红心2级别,晋升到红心2级别后,当互助层人员又再次达到27人后,红心2级别人员直接晋升为红心3级别。晋升到红心3级别后,当互助层人员再次直接达到27人后,投资人直接出局。
  每加入一个新投资人,需向红心1级别人员缴纳51000元,并于24小时内将51000元全部分配:介绍人分得7800元,互助1人员分得5000元,互助2人员分得4000元,红心1级别人员分得8000元,红心2级别人员分得10000元,红心3级别人员分得14000元,剩余2200元作为“爱心基金”,交公司用于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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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所缴纳的2200元“爱心基金”由专人负责登记、摆盘排序,加入该投资者需经过传销组织的人员为其组织考试、讲解试题,加入该传销组织后,该传销组织为投资者颁发“爱心证书”、“收藏证书”“名贵字画”等。
  被告人易某清自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申购登记”、收取2200元“爱心基金”、对投资者考试、讲解考试内容等管理、协调工作。在其参加传销活动期间,共有近66名投资者被引诱加入传销组织,共缴纳传销资金数额累计3303600元。其中,约三十余人系由被告人易某清收取2200元“爱心基金”。
  被告人张某自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申购登记”、收取2200元“爱心基金”、对投资者考试、讲解考试内容等管理、协调工作。在其参加传销活动期间,共有近69名投资者被引诱加入传销组织,共缴纳传销资金数额累计3499800元。其中,约四五十人系由被告人张某收取2200元“爱心基金”。
  被告人易某清于2019年10月25日在长沙市天心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2月28日在天津市津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易某清、张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易某清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易某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第一,上诉人易某清不是公司领导或者财务人员,只是客服人员,不是组织成员,且330万元犯罪数额系依据参与人口述累计,认定其情节严重依据不足;第二,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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