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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QL量化”券商平台 积极发展下线200多个 一传销骨干获刑

发布: 2021-04-20 10:37:01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销团队  

  冯某自2017年注册成为QL量化券商平台会员后,为获利大肆发展下线会员,经相关部门统计,冯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账号多达218个,会员层级达到8层。近日,大同市云冈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冯某经其上线孙某推荐,注册成为QL量化券商平台会员,进行投资。该平台要求参加者缴纳20美元至90美元注册金,激活账号后获得抢券投资资格,可以购买100美元即人民币700元整数倍的虚拟券,显示在会员的USD账户内,根据投资额和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分为普通会员、初级外汇经纪人、高级外汇经纪人。
  会员收益主要是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其中,动态收益是根据发展的下线人数,按不同比例享受不同层级会员的静态收益。冯某加入该平台后,除自己投资外,还通过建立微信群及口头介绍的方式,宣传、推广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经司法鉴定,冯某共发展直推下线账号46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账号218个,会员层级8层,为该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作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QL量化券商平台为传销平台,为获取利益而予以宣传、推广,积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冯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具有“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或“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冯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一百二十人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记者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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