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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暴力传销头目竟然是两个90后!

发布: 2021-03-01 10:50:24    作者: 佚名   来源: 风清扬反传销网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原阳县**镇**庄**区**号。2015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先后加入了一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位于本市青山湖区石桥路进顺物流旁一出租屋的窝点内从事传销活动。2015年1月18日至2月11日期间,被害人舒某某被骗至该传销窝点后,李某某、潘某某伙同文某某、罗某某、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强迫舒某某加入该组织,防止其逃跑,采取反锁房门、派人看管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2015年5月7日、6月2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莫某某、蒋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罗来方成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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