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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多人参与传销活动 “全面消费网”传销组织一名骨干被判刑

发布: 2021-02-20 15:51:13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销团队  

  2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被告人加入“全面消费网”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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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指控,“全民消费网”传销组织,以缴纳人民币7000元为准入条件成为注册会员,会员每天返利150元至189元不等,一共返利300天,过后自动出局,会员账号内有积分,可以在网站商城购物。
  该组织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每发展一名下线获得人民币2450元报酬,在此基础上,一起发展两名下线额外获得人民币630元报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骗取钱财。
  2016年3月,被告人郑某娟介绍张某1(另案处理)加入“全民消费网”传销组织,发展张某1为下线。2017年1、2月份,张某1引诱张某2、张某3(二人另案处理)加入,二人将人民币4550元会员费交给张某1,张某2成为张某1下线,张某3成为张某2下线。后又由张某1出资,张某2、张某3共同联系,在磐石市三中对过租房、设立工作室,由张某1、郑秀娟在此宣传、授课。期间,发展了会员杨某、吴某、宋某(三人另案处理)。
  在宋某加入“全民消费网”传销组织后,在伊通镇育才小区设立工作室,负责伊通区域的策划、招揽、宣传等组织、领导工作,并积极发展下线,将收取的会员费直接打给张某2、张某3,张某2、张某3扣除所得后再将余款打给上线张某1,张某1扣除所得后再将余款打给上线郑某娟。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娟以牟利为目的,加入传销组织,积极发展成员超过3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郑某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郑某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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