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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梦源资金盘互助”网络传销案 4名传销骨干获刑

发布: 2021-02-09 09:38:36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销团队  

  2月8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圆梦源资金盘互助”为名开展传销活动,4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剑(已判决)于2019年5月,通过王某青(已判决)在微信端开发、设立“圆梦源资金盘互助”(下简称圆梦源)系统,充值虚拟的“排单币”向参加者销售谋利,参加者经上级会员推荐成为圆梦源组织会员,与推荐人形成上下层级关系。
  会员购买、消耗投资额1%的“排单币”后通过圆梦源系统排单打款(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不等),十天后获取打款额10%的高额“投资”收益,并从发展会员的“投资”额中获取推荐奖(又称管理奖),获取下级会员“投资”款2%的奖励,获取下二级会员“投资”款1%的奖励。
  刘某剑在圆梦源传销组织设立总客服杨某军(已判决)、客服、转播手(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窦某伟、田某英、吕某兰、陈某国等多名团队长(部分团队长已判决)宣传、推广、管理圆梦源传销组织,并向部分核心会员发放工资“排单币”,向团队长提供7-9折“排单币”购买优惠,邀请团队长到姜堰溱湖免费旅游,激励团队长等人努力工作。团队长在圆梦源组织的微信群内宣讲授课,对本团队及周边人员宣传、培训,不断发展下级会员。
  截止案发时,圆梦源传销组织发展会员账号3886个(存在一名会员注册多个账号的情况),会员最高层级达到14级,系统内匹配卖出订单金额计人民币391708968元,刘某剑等人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窦某伟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99人,层级达9级;被告人田某英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96人,层级达7级;被告人吕某兰、陈某国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75个,层级达6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窦某伟、田某英、吕某兰、陈某国伙同他人以投资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账户购买“排单币”获得投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的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参与活动的会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田某英、窦某伟等四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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