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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和互助”网络传销案 一名头目被判9年罚款20万元

发布: 2021-02-08 10:48:01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销团队  

  2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被告人房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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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李某某、戴某某、姜某某(三人已判决)在莱州市沙河镇路旺一饭店内商讨、达成筹建互助平台的意见,由戴某某负责出资,李某某负责联系制作网站平台。周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决)负责平台网站制作、域名申请、服务器租赁、网络维护、平台运行中的会员打款匹配等事项,戴某某决定平台名称为“嘉和互助”(以下简称嘉和)。
  同年6月10日嘉和平台正式运行,平台运行的基本模式是以参与会员相互提供帮助、接受帮助为名,要求会员缴纳1000-60000元帮助款作为进入资格,许以一万元一个月3600元的高额返利,平台设有推荐奖和领导奖,推荐奖为下线提供帮助额的10%,领导奖为直推10人并且团队到达100人后开启,领导奖分五代,奖金分别是一代投资额的10%、二代的6%、三代的3%、四代的2%、五代的1%。
  为稳定会员信心,吸引会员积极参与投资,在平台网络系统运行不稳定时,戴某某、李某某还让姜某某冒充嘉和公司经理,到莱州宴请参与嘉和的负责人,谎称嘉和是济南的公司创建,并以给会员发放红包的方式推广嘉和平台。2017年9月底,戴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人房某某来到济南,约见姜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决),由二人招待到济南的会员,联系红木展馆带领会员参观,制造嘉和平台有实体支撑的假象。
  在平台运行过程中,戴某某、李某某二人合伙,后又伙同被告人房某某,利用平台虚拟充值后可接受帮助的设置,利用在平台注册的账号不提供帮助、只接受帮助,或提供少量帮助、主要接受帮助的方式,从平台抽水取现。
  现查明,被告人房某某获取嘉和平台管理员账号后,与戴某某、李某某共抽水取现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房某某用于取现的账号取款800余万元。至2017年10月下旬,因平台会员出现打款不及时,提供帮助数额少于接受帮助数额的情况,戴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房某某均未将抽水的款项复投平台,致平台无法正常运营,三人遂决定关闭平台,并由被告人房某某选定于10月26日晚关闭平台。
  2017年10月26日晚23时许,李某某、戴某某妻子盛某某和被告人房某某到济南市天桥区周某某的办公室内,指使周某某、王某某将嘉和平台关闭,删除了平台大部分数据,并指使王某某、周某某烧毁手机卡、摔坏手机。从调取的平台备份的电子数据显示:至2017年10月22日,嘉和平台共有注册会员4388人,投资总额人民币8413.32万元。其中受损会员共计2239人,损失共计3148.34万元。
  嘉和平台的推广主要由戴某某在莱州进行,发展多人积极参与。被告人杜某某在傅某某(已判决)的推介下于2017年7月22日注册了嘉和平台,发展众多下线并从中以推荐奖励、领导奖励的方式非法获利,系嘉和传销活动能够不断扩展、蔓延的关键。
  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以6万元的价格将该账号卖给傅某某。根据备份数据显示,被告人杜某某名下会员132人,层级6级(扣除其本人及下线自己操作的仍有67人,层级6级),该账号提供帮助19万元,接受帮助16.42万元,未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杜某某以投资嘉和平台获取高额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房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嘉和平台共同抽水取现,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房某某所犯两罪,择一重罪处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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