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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040阳光工程传销头目陈柏仲被逮捕

发布: 2021-01-20 10:07:27    作者: 佚名   来源: 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被告人陈柏仲,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居**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村**栋**房)。被告人陈柏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柏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前,被告人陈柏仲等人先后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保障房片区,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业”或者“商务商会””为名,在无实际商品情况下,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根据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不同层级按照不同比例从下线投资的份额中分别获得提成。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由体系老总负责管理,再分别设立若干个经理室(也称“家庭”),由老总(直总)管理,并在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负责经理室日常管理),并设立以下职位(也称“窗口”),自律总管和自律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纪律管理等事项)、能力总管和能力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学习等事项)、经晨总管(负责经理室经晨会议等事项)、申购总管(负责经理室成员购买份额等事项)。
  截止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内下设李某某、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张某甲(上述6人均另案处理)为大总管的6个经理室,传销组织中的传销人员总计不少于3层120人。传销组织中的老总、大总管和其他窗口等不同层级间均有互动交流,包括集中任命相关人员职务、集中进行窗口人员培训、组建共同的微信群组,轮流召开窗口会议,交叉进行经理室间的自律检查,统一办理和使用集团电话号码,不定期统计和分享租房资源等。
  被告人陈柏仲担任老总的职务。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柏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柏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柏仲的户籍资料、照片、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吕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柏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柏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柏仲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柏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柏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柏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柏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齐斌
检察官助理:郭晓飞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柏仲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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