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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导致疯狂!“云联惠”传销人员竟干了如此荒唐愚昧的事情

发布: 2021-01-04 11:05:43    作者: 佚名   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1月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对外披露了一起二审行政裁定书。鹰鉴在该裁定书上看到,“云联惠”传销人员徐某某、宗某某,竟干了一件荒唐愚昧的事情——向法院起诉称公安部2018年5月8日向全国发出的“关于开展云联惠传销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通知”(以下简称“犯罪案件查处通知”)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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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某、宗某某起诉称,2018年5月8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向全国范围发出严重违法的“犯罪案件查处通知”的行政行为,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是典型的先定罪,后立案,后侦查,后审判。
  造成数千万人民群众受害,数百万民营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数千民营企业家被抓,被刑拘、批捕、判刑,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该“通知”公然违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应当立即依法确认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徐某某、宗某某针对公安部发布“犯罪案件查处通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上述通知违法,经审查,公安部发布的“犯罪案件查处通知”属于公安机关依照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同时,公安部发布的“犯罪案件查处通知”未对徐某某、宗某某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其二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徐某某、宗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
  徐某某、宗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立案审理并确认“犯罪案件查处通知”是违法的。
  徐某某、宗某某上诉称,“犯罪案件查处通知”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犯罪案件查处通知”给人民群众带来恐慌,该通知不但给上诉人及数千万人民群众设定了新的、不合法的义务,还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名誉及后代的政治前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公安部发出“犯罪案件查处通知”,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徐某某、宗某某针对该通知要求法院确认上述通知违法并进而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依法不予立案。
  徐某某、宗某某认为该通知给其带来恐慌并影响其权利义务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徐某远、宗某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
  12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徐某某、宗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很多陷入传销组织甚至已经欺骗了很多人加入的人一开始是很善良的,而且可能一直都是很善良的。但是,在当前这种物欲横流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人能够抵御物质欲望带给人的影响。当物欲和不公平同时存在的时候,善良的人们也会产生浮躁,有贪念的善良人对那种听起来很善良的事情特别容易产生共鸣。
  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贪念已经降低了自己的智商,完全失去了基本的判断能力。因此,他们会仅仅依据某一方面的情况对整个的事情下判断。殊不知,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到底从事的是什么行为。洗脑的作用正是在这种环境下产生了。
  可悲的是,“云联惠”传销团伙编造了大量的谣言,利用媒体大肆宣传,要把这些说清楚,需要花费比造谣者多出百倍的辛苦,况且,我们还会发现,由于听信传销组织谣言过多,用传销组织的逻辑思考,这可能使无知的人自以为是,反而变得更加愚昧,也会更加疯狂。
  所以,打击传销,除了政府要加大打击力度,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之外,就是要发动社会力量,一要治贪,二要治愚。要让陷入传销组织的人在情理法三个层面分清楚自己的问题。对于那些陷入传销的人,不要认为自己的目的是好的就有理,传销组织的歪理根本站不住脚。而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看,传销的违法性质是不容置疑的。思考问题要先从法开始,才可能真正理清法理情的关系。生财有道,而要有正确和足够的知识才能找出正道,这应该是所有陷入传销组织的人牢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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