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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100余人至长沙参与“连锁经营”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老总被判刑

发布: 2020-12-30 12:51:40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销  

  12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连锁业经营”为名,伙同他人在长沙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起,被告人胡某、胡某篡等人先后在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加入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收取人民币3.68万元至12.92万元不等的投资款(按份额投资,每份人民币3800元)获取加入资格,人员主要分布在本市天心山水嘉园、中信凯旋蓝岸等小区。
  该传销组织于2016年成立,设3个区域,每个区域总监区有六名老总(人事总监、教育总监、申购总监、自律总监、能力总监、经晨总监),并对其区下若干经理室进行分工管理,经理室又有严格的管理组织,设有一名大总管,配有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经理级别的传销人员,通过经理室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该传销组织并没有实际的产品,对外以纯资本连锁经营——投入69800元回报1040万元为吸引,并积极发展下线(每人最多直接发展3人)进行非法提成获利,且该组织内部具有严格的五级三进制返利模式(五级:实习业务员1份;组长2-11份;主任12-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三进制:份额到达11份以上由业务员晋升主任;份额达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晋升经理;份额达到600份以上由经理晋升老总)。
  被告人胡某经胡某篡介绍,自2017年2月正式加入“连锁业经营”传销组织以来,按照该组织“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下线,2018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先后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总监等职务,直接,间接发展下线76余人,非法所得人民币30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篡经郑某才介绍,自2016年6月加入“连锁业经营”传销组织以来,按照该组织“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下线,2017年7月晋升为“老总”级别,直接,间接发展30余人,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胡某篡组织、领导以“连锁业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胡某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胡某篡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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