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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男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利300余万元

发布: 2020-12-29 10:34:57    作者: 佚名   来源: 腾讯网  

  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天宏,曾用名刘洪,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天府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刘天宏经苟某1(另案处理)介绍加入“美国AIG增值平台”,该平台要求参与人以缴纳1.2万元(金卡)或者3.6万元(钻卡)的投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该平台向参与人每日返还参与人投资金额的1%,直到金卡获得2.5倍收益,钻卡获得3倍收益。同时该平台设置推荐奖、福利奖作为参与人发展下线人员的收益,其中推荐奖与下线人员投资金额相同,每日到账1%,福利奖则需要参与人发展两个团队,累计投资总额较小的团队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后,按照该标准的10%进行奖励。以上返利、奖励均以平台发行的各类电子币形式发放,由参与人通过提现、复投、交易等方式按照与人民币1:1的比例进行兑换获利。2016年9月开始,刘天宏在本市东区湖滨路出租房推荐、介绍“美国AIG增值平台”,直接、间接发展投资下线人员层级达到4级50余人,直接、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缴纳资金后向平台转账人民币3225667.2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宏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3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天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抵刑31日。即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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