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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审理一起“中控国融”网络传销案 一女子被判刑

发布: 2020-12-16 11:35:43    作者: 佚名   来源: 反传防骗热线  

  12月1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该传销组织以投资“母积分”项目获得高额回报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后,在沈阳市浑南区开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34人,吸纳传销资金48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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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经周某(已判决)介绍加入由李某(已判决)组织、领导的“中控国融”传销组织,该组织歪曲国家政策,编造国家项目,在沈阳市浑南区设置办公地点,以推行“母积分”项目为名,承诺高额回报为诱惑,采取会员制模式引诱参加者交纳会费成为会员后,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数作为计酬及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
  刘某某入会后积极发展史某、沈某1等下线会员,并承担组织听课、宣某等工作,在传销活动中起协调、宣某等职责。经认定,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34人,一共涉及8个层级,涉及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488.5万元,其中返还人民币17.2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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