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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法院公开审理“中绿”传销案 38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发布: 2020-12-10 10:21:09    作者: 佚名   来源: 恩施市法院  

  12月9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忠、曾某军、杨某平、蒲某龙、杨某媚等38人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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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指控称:
  2012年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忠、曾某军、杨某平、蒲某龙、杨某媚等人先后来到恩施市,以“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商品的情况下,以缴纳入门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点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以按级晋升制、无限代累积制、三代科长一线串接制、超越回归制、出局制的“五大制度”,及小投资大事业、无风险无压力、有保障、四种收入、人帮人、海外旅游的“六大好处”为噱头,宣传引诱他人参加和继续发展人员加入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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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传销组织以“家”为单位,每个“家”将传销人员集中管理,实行统一食宿,授课宣传传销,传销人员利用手机联系、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形成“家长”“扶持科长”“团队科长”“网上科长”“经理”组成的管理层级,各“家人”在团队内部相互流动。其中“家长”负责管理在其“家”的传销人员的食宿、思想动态,督促传销人员发展下线;“扶持科长”负责检查、督促各个“家”的纪律、安全、卫生、授课、传销人员的思想动态等;“团队科长”负责管理所在团队的事务;“网上科长”“经理”负责管理操纵所在团队,收取、分配下线人员缴纳的入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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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传销组织在恩施市发展过程中已形成多个传销团队,案发时查获三个团队,共21个“家”302人。
  目前,该案庭审已结束,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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