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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一女子在南宁从事传销活动判刑5年6个月

发布: 2020-11-26 15:12:12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销团队  

  11月2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销售”为名,在南宁市从事传销活动。
  被告人方某芸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其在该组织中发展下线400人以上,非法获利4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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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
  2009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通过邹某的介绍,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连锁经营销售“产品”份额,成为邹某的下线,加入“连锁经营销售”模式的传销活动。
  该组织的具体运作模式是:加入者须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虚拟“产品”后,继续购买的份额以3300元/份的价格购买,当加入者以69800元购买满21份“产品”份额后,就可以单独发展下线,同时向上晋升一级,并规定每名成员最多可以发展三条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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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层层复制,呈几何级数不断扩大组织,形成上下级关联的网络体系。网络体系人员按“五级三阶(晋制)”逐级晋升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即三等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为低级职务,经理为中级职务,老总为高级职务),并对所购买虚拟“产品”的钱财按比例逐级瓜分,从中获利。
  方某芸从事连锁经营期间,发展了任某1(已判决)、吴某(已到案)、方某丽三条直接下线,并通过下线陆续发展了曹某、谭某辉、张某敏、朱某、任某满、徐某平(均已判决)、邓某亦(已到案)等下线。2010年二、三月份,方某芸晋升为高级经理(俗称“老总”)。2012年,因方某芸的三条直接下线中已有“老总”30人以上,方某芸晋升为“体总”级别。至2013年11月,方芸芸在连锁经营中共计发展下线400人以上,至少分红人民币400万元。
  2011年9月19日,方某芸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安化县公安局立案查处。2012年5月14日,安化县公安局追缴方某芸违法所得30万元。2012年11月8日,因当时的证据条件达不到起诉标准,安化县公安局撤回对方某芸的起诉。2015年南县公安局决定对“2.2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专案立案侦查,并决定对方某芸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0日,安化县公安局经对“201109”方某芸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专案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主要犯罪地在南县,决定将案件移送南县公安局管辖。2019年3月3日,方某芸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方某芸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方某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芸不服,提出上诉。
 
  方某芸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
  1、原审判决未确认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方某芸脱离传销组织系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方某芸发展下线40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应当认定方某芸发展下线人数100人以下。
  2、方某芸中途主动退出,劝说他人退出并主动退赃;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
  3、方某芸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小,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审法院已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方某芸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方某芸的量刑并无不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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