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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他人进传销窝点 逼迫买不存在的产品

发布: 2020-11-19 10:01:02    作者: 佚名   来源: 春城晚报  

  17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山凌、胡昌建等21人涉恶案公开宣判。其中,涉案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江山凌被判处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二十年,主犯胡昌建被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10月9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9月,生于1992年10月的江西省上栗人江山凌、生于1989年7月的四川省遂宁人胡昌建等以“国际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先后在红河州开远市、曲靖市麒麟区等地从事传销活动。他们以介绍工作、谈男女朋友等为借口,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窝点,以开会交手机、手机充电等为由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对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实施威胁、压制等暴力手段以迫使被害人留在窝点,继而通过限制活动范围、安排人员陪同起居生活、监听通话、威胁、殴打等方式非法拘禁被害人。同时,窝点的传销成员通过讲课鼓吹加入组织的好处,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诱骗被害人上交“购买产品”(“一套产品”价值2800元)费用以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多提成或者晋升级别,尽快获取更多回报,加入组织后便会以同样的犯罪模式诱骗新的不特定的年轻群众加入该组织,或者对其他业务员骗来的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形成循环犯罪。
  法庭审理认为,江山凌等21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江山凌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于首要分子,胡昌建等3人多次参与集团犯罪,属于重要成员。
  11月17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犯罪情节等作出一审判决。胡昌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山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庭同时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对胡帅等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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