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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在南京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 五名传销骨干获刑

发布: 2020-11-02 10:03:35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团队  

  11月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舒某、张某琼、许某有、周某红、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的刑罚。
 
  检察院指控
  “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交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汇报可达10400000元。
  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积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8年以来,被告人舒某、张某琼、周某红、许某有、李某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下线。其中舒某担任自律总管、张某琼担任能力总管、周某红担任经晨窗口、许某有担任自律配合、李某担任素质课。至抓获时,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舒某、张某琼、周某红、许某有、李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舒某、张某琼、许某有、周某红、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舒某、张某琼、许某有、周某红、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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