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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返利”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尚朋高科”传销骨干获刑

发布: 2020-10-21 09:47:50    作者: 佚名   来源: 李旭反传销团队  

  10月2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消费返利为名,“尚朋高科”网站以缴纳会员费成为合伙人、公司上市即可分红、发展团队领取动态奖金等为由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许某芳、陈某兴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陈某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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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许某芳经同案人刘某蜀(已判决)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尚朋高科”网站以缴纳会员费成为合伙人、公司上市即可分红、发展团队领取动态奖金等为由,骗取会员财物.
  具体运营模式是:1.会员层级:经注册会员推荐即可注册成为会员,会员发展不限层级、不限人数;2.会员缴费:会员每个月需缴纳会员费人民币860元或在网站上购物人民币860元,直至交满2年;3.抽成获利:会员发展的下线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后,每个月都可从“尚朋高科”领取动态奖金,发展有效团队会员8个人以上即可每月领取动态奖金600元,发展有效团队会员人数越多,可领取动态奖金越多。
  之后,被告人许某芳通过微信发展下线会员,创建会员微信群,对外宣传“尚朋高科”缴费分红等经营模式,直接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陈某兴及郑某明、翁某平、张某平等人,部分下线会员又继续发展下线。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芳在“尚朋高科”组织中发展下线层级7层,发展下线人数83人,共计领取动态奖金约人民币5万元。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兴经被告人许某芳介绍注册“尚朋高科”会员,并通过微信发展下线,创建会员微信群,对外宣传“尚朋高科”缴费分红等经营模式,直接发展下线会员黄某某、甘某某、戴某、王某某、牛某某、夏某、刘某某、李某某、岳某某,部分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下线。
  其中,戴某发展倪某某、郭某某、谢某某等9人,倪某某发展下线会员许某某、王某3、林某1,许某某、林某1分别发展王某1、蔡某1、李某、史某某、陈某1等人,王某1、史某某分别发展下线会员王明宝、葛某、刘某1,刘某1发展下线会员任某、李某1、张某某。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兴在“尚朋高科”组织中发展下线层级6层,发展下线人数70人,共计领取动态奖金约人民币3800余元。
  被告人许某芳于2019年12月4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兴于2019年11月28日在福清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许某芳、陈某兴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许某芳、陈某兴违反国家规定,共同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爱芳、陈**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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