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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民间互助理财项目1040阳光工程传销头目被判刑

发布: 2020-10-15 10:11:00    作者: 佚名   来源: 传销解救师风清扬  

   被告人严志军,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320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宜兴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雅婷,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志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严志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志军,听取了被告人严志军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志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志军伙同他人在昆山市**花园、昆山**小区、**苑等地以“流动式民间互助理财项目”、“1040阳光工程”等为幌子,以满级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总价为50300元人民币的21份“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下线成员及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晋级和返利的依据。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严志军体系下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共计68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50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待细节、传销资料等;
  2.证人范某某、殷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志军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志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志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吸收传销资金人民币35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志军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严志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辉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严志军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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