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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这家医院被罚45万元

发布: 2020-10-14 09:04:05    作者: 佚名   来源: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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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运河区政府网站公布了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沧州华美妇产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按照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45万元。
  2020年5月6日,我局接到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沧市监交字〔2020〕021号),将沧州华美妇产医院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涉嫌虚假宣传一案交与我局管辖。
  现查明,当事人沧州华美妇产医院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展示的医疗美容广告存在以下内容:
  1、广告内容中利用患者形象做证明。在9项医疗服务广告内容中,展示了患者术前、术后形象照片,进行效果对比宣传,并附部分患者对接受医疗服务的正面评论。
  2、广告内容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及医疗器械。
  3、广告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蜂巢皮秒】商品服务广告内容中介绍“万斑问题分秒解决,全球目前最顶级净肤设备,肤色肤质一秒提升”;
  4、广告内容不真实陈述。【全面部线雕】商品服务广告内容中介绍“在医学美容领域还有一项逆龄术-4D线雕提拉术,也称PPDO悬吊提升术,它是运用获得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最高安全等级认证的医用可吸收缝合线”、“国家认证: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最高安全等级认证,至尊安全。”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安全认证证明文件;
  5、广告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全面部线雕】商品服务广告内容中介绍“简单快速:全脸施行麻醉,非手术埋线技术,不开刀、不缝合,仅需10分钟。安全吸收:使用PDO可吸收线体,12-24个月内完全分解,效果可达5-10年。效果明显:术后立即有效,1-3个月效果更加显著,胶原蛋白可持续增生。恢复期短:术后只需局部冰敷,无需特别护理,不影响日常作息。合并治疗:集玻尿酸、BOTOX注射雕塑等无痕提升医学技术之精华,没有排他性。”
  6、广告内容中介绍毒性药物。【衡力瘦脸针】商品服务广告内容中介绍“国产瘦脸针,足量”、“瘦脸针即是注射用A型肉毒素,是由特殊工艺制成的生物制剂,作用于因面部两颊肌肉长期运动不均匀而产生的薄厚脸。肉毒素选择作用于神经肌肉接头,能有效控制肌肉的膨胀,使肌纤维变细,使肥厚的咬肌变薄”、“8大优势打造迷人小V脸,非手术、时间短、安全便捷、紧致皮肤、天然无害、质量恒定、持续性强、作用集中”、“8大优势打造迷人小V脸,非手术、时间短、安全便捷、紧致皮肤、天然无害、质量恒定、持续性强、作用集中”。经查,“衡力瘦脸针”即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2008年7月2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7、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案件性质:
  1、当事人与患者签订案例协议,利用患者术前、术后形象在广告中做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2、当事人在其微公众号发布的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及医疗器械的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第(一)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
  3、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4、广告内容中做不真实陈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5、广告内容中做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6、广告内容中介绍毒性药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
  7、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损害。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且疫情期间其经营存在困难,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在分别裁量处罚基础上确定的合并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的检察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分别裁量时适用适中裁量,在分别裁量处罚基础上确定的合并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0年7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沧运市监处听告字[2020]8009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2、对当事人在广告内容中使用“最顶级净肤设备”用语、广告宣传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规定,责令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3、对当事人在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做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以及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4、对当事人在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利用患者术前、术后形象做证明,以及宣传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及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7000元。
  综上,按照分别裁量、限制加重合并处罚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合计45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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